-45、53号证据提出异议,认为:8号证据记录不完整;15号证据中载明的争议土地面积仅2平方米,应为70平方米;43-45号证据不具有真实性;53号证据系 水路时,原告属搬迁户之一,由政府统一集体安排到怀化二中旁山坡处(现居住地)建房居住,并修建了厕所、猪栏,宅基地由当时的榆树村6组给予解决,当时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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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石头变石场的,在分石场时,队长叫我和他去帮集体办什么事去了(多年记不清了)。所以我和胡宗烈从头到尾都未得参加分,队长已经开会安排好了。他们去 。如果要分他的这块地,那原小河一队其他户所占用建房、猪圈栏的土地也要调出来重新分。”原告胡宗显认为争议地是本人在1980年用自家的饲料地开办采石场后整理出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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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代我家建起了房屋,当时,我家的房屋东边还有三间老草房。后来被我哥杨心田建房时拆掉了,这片地就“空”了起来,而后我亲自在这片“空”地上栽植了部分树木 吴尚信签订的《买卖房屋合约》是买卖土地。第二组(7份)本组证据证明:杨爱玲对于争议地有关使用权,并且已实际管理使用多年。16、被告方对杨新田的调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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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号文附的宗地草图所示计322.17平方米。原告与第三人系多年邻居,原告居西,第三人居东,1963年,经村组同意,第三人之母 申请宅基地,因此以“祖留宅基”为由主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案争议的土地使用权系赵景兰1963年经集体同意建房居住至今,在1982年以前与赵全胜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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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宅基地西北角有灰桩,压在水泥路下;4、现场勘查笔录草图,证明双方争议位置;5、2007年11月12日李××的询问笔录,证明他与李书堂两家宅基边界 至今闲置无用。第三人以属祖上传承的土地独占种菜,但农村集体并未分配给第三人作为宅基或荒地使用。我的宅基已建房使用多年,几十年来,第三人未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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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法律规定宅基地不能继承。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该组证据能证明当时罗保义拥有房屋,使用该争议土地的真实性,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被告及第三人对第3组证据提出异议称,根据法律 了一定退还给你们”。后房产所将该房屋扒掉,在此宅基上建房三间,并租给了韩绍奎居住多年。后王俊英想要回此块宅基,多次找有关部门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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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镇北街村建房领导小组出具的《关于莫庆瑞申请建房的意见》;5、菜元镇北街村规划图局部复印件;6、争议土地状况图;7、汤阴县人民法院(2006)汤行初字 第2、5目规定,撤销该通知是正确的。三、常顺生与莫庆瑞因争议地纠纷多年,本案中汤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汤政土[2008]35号通知和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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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该宗地至今。而第五经济社和第十五经济社在该所使用该宗地已有四十多年之久从未提出异议,直至2005年初该粮所进行体制改革时才提出,应视为两社对粮所 上诉称:一、藤寨粮所前身为藤寨粮站。最初并不在争议地上设立。1963年6月才开始在上诉人的土地上建房,后来逐渐扩大。1号《决定》认定藤寨粮所于196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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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未作书面答辩。原审第三人吴琳、吴雄辩称:该案发生至今已有十多年,历经琼山市多个部门、市政府、省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多次处理,所作的结论和 图的处理决定》,已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争议地自一九八一年开始一直由吴琳、吴雄建房居住使用从未间断。故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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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理由;5、县政府(1999)109号《关于许木水同志建房用地争议问题的批复》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不能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合法依据;6、上诉人许木水及其妻等家人是从业多年的工商户,许汉朝是下岗工人,县政府应按照《海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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