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价值进行作价分配。 上述事实,有村委会与张福林、田立峰签订的《承包果树荒山合同》、村民代表座谈会记录、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村委会与 ,鉴于该承包地不属于家庭联产承包,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延长承包期的情况,且要求延长承包期限属于抗辩理由,不构成反诉,故一审法院不受理张福林、田立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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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的审理,其审理过程并没有违反程序;(二)被答辩人所称的《荒山承包合同》,从表面上看的确有洪水乡人民政府、乡林业站、县林业局三方的公章, 。经审理查明,1983年10月20日洪水乡双二村委为调动村民积极性、绿化荒山,在乐都县洪水乡人民政府(当时称乐都县洪水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参与下经与本村村民李文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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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凤莲三人为侵占庙岭村集体财产,而与无主体资格者签订的所谓耕地承包荒山拍卖合同,属于《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一)(三)(四) 日给肖凤莲核发了4100304554编号的林权证,核实面积为2595亩。在肖凤莲、原江山承包前,辉县市政府于1986年向庙岭村村民发放过林权证,原告向本院提供了部分村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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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徐怀、曹深义在一起商量承包荒山一事,当时商量的是大栗坡对外发包,其他荒山是否对外发包作为村委主任不知道,合同上村委会的公章是怎样盖上的, 。三、承包费及支付方式,承包费每年500元,二十年的承包费共计10000元整。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承包方一次性支付给发包方。除承包费外,发包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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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集体所有的100亩荒山承包给原告开发经营,承包荒山四至为南至化家坟、北至安云坡 承包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林权证。被告经联社辩称:第一,被告没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林权证,合同上对该项义务没有做出约定;第二,被告不是村委会而是经联社,没有能力办这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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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荒山承包(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集体所有的300亩荒山承包给原告开发经营,承包荒山四至为南至水泥厂东、东至部队 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林权证。被告经联社辩称:第一,被告没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林权证,合同上对该项义务没有做出约定;第二,被告不是村委会而是经联社,没有能力办这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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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高皇乡岳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岳家村村委会)(合同中简称甲方)签订一份荒山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内容:乙方愿意承包荒山1.2亩,范围东至贺昆年、 昆年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案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因此第一个需要查明的事实就是被上诉人对诉争的土地是否具有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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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国家、乡政府及村集体给与补贴或折抵建勤工。另查明,袁少清在荒山绿化期间,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袁少清争诉的栗子树是1984年以前由村 合同及证人证言在案佐证,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袁少清与经济合作社签订的承包荒山绿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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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充分考虑到上诉人的利益。因此暹岗第一经济社经村民代表大会多数票通过对村民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划分和确定补偿标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上诉人主张 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上诉人承包的荒山的面积及四至,因此对上诉人承包荒山的面积,应由双方补充达成协议,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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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双方合同约定,在原告承包荒山期间,收益由原、被告双方按七、三分成,故被告理应在案外人征用原告所承包 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该辩称,本院不予认可,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原告荒山补偿款28000元(40亩×1000元/亩×70%=28000元)。至于除此之外的80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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