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理登记只是影响其中物权变动的效力。 注释:[1]王全弟、余轶峰:《非依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研究以实质主义登记立法为背景》,载《复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9-300页。 [22]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3-94页。 [23]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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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呢?这正是矛盾之根源。有学者很有见地地指出了这一点:意思主义立法使物权变动的时期与公示的完成期相分离,导致了意思主义 和其它产权证书(ownership documents)进行公共登记(public record)。对买受人的一个后果就是:一旦进行登记,登记副本(copy)就对其它主张有关产权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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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甚属不利。所以,无因性理论有损公正。赞成派认为,上述批评企图绕过物权公示的法律事实,将债权变动当作物权变动的直接原因,其本质仍然是把债权法上的原因当作物权 物的流转和利用。 (2)二者何为原则,何为补充的问题。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并用互补的立法模式下,有一个何为原则,何为补充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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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成立合意。 [17]显然,从这些规定来看,德国民事立法直接把当事人之间有关物权的合意与交付或登记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而未将两者相联系,这充分反映 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3175页;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4页;王利明:《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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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法定留置权所代替? 以上三个问题如不解决,将会困扰我国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减弱立法者的信心。为此,笔者将在此回答第一个问题,后两个问题留待后面回答。 安全;而对于特别优先权,法律规定作为其公示方法,可以起到确认其物权变动的效果,但对于第三人的保护尚有不足,所以有必要在以法律规定作为其公示方法的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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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存在让与人无处分权,而无其他引发效力瑕疵的因素场合,是否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立法者需要回答的是:具备何种条件,方可补足让与人权源上 了实际意义。不仅如此,如果受让人善意在于补正无权处分使转让合同有效,则“受让人善意”的要件完全可以为“转让合同有效”这一要件吸收,实在没有在“转让合同有效”之外,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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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物权法》关于登记或交付后方能发生物权变动的规定,“不仅与社会实情不符,且将因此无法保护此等物权人。”为此立法者便直接规定,在因法律文书 变更、转移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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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第2176条)。在瑞士民法中,受遗赠人对遗赠义务人享有债权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自执行遗赠义务人接受遗产或不能抛弃遗产时生效(《瑞士民法典》第 ,对我国未来继承法承认概括遗赠制度是不现实的。 四、我国现行法框架下遗赠导致物权变动的制度妥协 通过立法论的分析,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遗赠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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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秩序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因此设计科学务实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规则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变动的规范解析:进步与不足 根据 》,《人民司法》2010 年第 18 期。 [23]参见韩世远:《宅基地的立法问题兼析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政治与法律》200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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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确保财产流转过程中形成良性循环与利用秩序便成为摆在物权法面前的现实问题。 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规则,因此民法也势必要围绕着市场交易 秩序。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不经公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不仅在理论上是矛盾的,而且在实践中对第三人保护是不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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