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玉红与被告刘国跃离婚。二、婚生女张雨洁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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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提供能够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因此本院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闫永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闫永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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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原因并非感情破裂,而是另有其他原因。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韩线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线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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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要求离婚却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她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分居时间尚未达到法定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崔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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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缓和夫妻矛盾,改善夫妻关系,保护孩子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光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光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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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吵架,双方从2011年10月分居至今,已无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原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各1份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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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高玉霞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根据原被告的诉讼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予以 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鲁志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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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负担。袁士秀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 元由袁士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袁士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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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永和被告赵新芳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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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双方均属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他们同居生活的时间在1994年2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桂英和被告余金同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桂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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