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相同,但均表明对当事人程序瑕疵救济权利的特别关照,且达到异曲同工之功效,即既对民事诉讼进程产生重大影响,又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审判权。然而, 重审制度的检讨与重构》,载《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5 title='回到本文注源' name='m5'5]汤维建:《美国民事诉讼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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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就失去存在的正当性。 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其次要考虑现实的民事诉讼制度的运行是不是已经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救济,还需不需要用 作用与准则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5-18. [2]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J].法学研究,2002,(2). [3]同注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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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之前必须首先上诉,则无异视申请再审为第三审程序了。更何况,即使在三审终审中,也有允许当事人飞跃上诉的立法例。当事人放弃上诉权直接行使申请再审权所 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就失去存在的正当性。 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其次要考虑现实的民事诉讼制度的运行是不是已经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救济,还需不需要用民事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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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仅有抗诉职能,没有起诉和参诉职能。而且,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抗诉职能无论是在制度设计上还是在司法实践层面都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如何定位我国检察 提起抗诉,将会对法院的独立审判造成不当干涉,损害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导致终审不终。这种观点没有认识到,审判独立和检察监督都是相对的,审判机关不能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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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由之路 [J].人民司法,2003 (1). [3][11]景汉朝、卢子娟. 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重构[J].法学研究,1999 (1). [4]景汉朝. 论再审制度改革 [D].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理论问题研究 [C].北京:中国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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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的期限,但也不宜过长,以不超过4年为宜。最后,对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不得提出抗诉。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级别的审判机关,对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提出 。从申诉到申请再审,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再审制度已完成了第一步的发展,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应是从申请再审到建立再审之诉。 六、重构再审的法定理由 对于当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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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迟延问题尤其严重,它集中表现为证据规则的欠缺。参见叶自强:《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127-133页。 [22] 国内 卢子娟:《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重构》,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32]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应当走“从技术到制度”的道路,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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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新著:《对抗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解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8页。 [29] 谭秋桂:《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与制度重构》,载《月旦 出版社2004年版,第328页。 [34] 肖建华、杨兵:《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兼论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改造》,载《云南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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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加以界定。而且,从诉讼制度上说,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终局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以新的证据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即为终审判决、裁定,该 为再审之诉,[5]只要具备再审的法定条件,当事人提出再审之诉的,人民法院就应该再审。 四 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公正和效益。为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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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从而导致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弊端。我们将诉讼活动看成是单纯的认识活动,过分追求客观真实、有错必纠,而置 [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47-52. [8]景汉朝,卢子娟.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重构[J].法学研究.1999,(1):34-39. [9]谭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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