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维修资金。第六条维修资金管理实行 资金,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售房单位对未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25%、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30%,在房改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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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改中购买公有住房未及时办理产权证的,职工个人产权取得时间按房改部门批准的售房之日确定。取得产权超过5年的已购公有住房,通过二级市场上市交易时, 的意识,为住房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对推行成本价售房和开放住房二级交易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投诉,市房管局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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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的,视同房屋调换,采取全部或部分退税费的鼓励措施。房改住房出售时,售房人应按售房收入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 补差置换商品住宅,差价部分交纳税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它房产所有者置换所得的房改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作为商品房出售。职工所购安居工程住房、用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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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土地出让金)交付给政府有关部门,作为我市廉租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充资金。六、售房方式经济适用住房采取现房出售和期房预售两种方式,出售前须经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职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市房改领导小组依据我市职工家庭工资水平、住房面积标准和住房价格等因素计算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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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问题,由原售房产权单位确定。产权共有人一方(售房单位)原则上不得单独放弃产权。特殊情况需要放弃的,须由原购房人同意购买产权并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方可按当时房改售价进行补偿。放弃产权的补偿费视同单位售房款直接存入银行专户。三、安置。拆迁房改户的房屋,异地安置增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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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房屋。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执行两种价格,即:准成本价和标准价。在房改起步阶段,新房准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起点不低于600元;标准价起点不低于349元 不低于231元。今后,每年新、旧公有住房售价由市政府逐年公布。 第九条售房价格,应根据楼层、朝向、设施条件(旧房还应包括评估的成新系数)的不同相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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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房的标准价包括建筑造价和征地、拆迁补偿费。为了适应本市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房改起步阶段(两年内)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暂由单位适当负担。其中,砖混结构的单位楼房 住的,免交房产税和契税。免交以上税费,需凭市、区、县房改办公室批准的售房证明办理。(3)职工买房以后,仍按规定发给住房补贴。关联法规: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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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的房屋。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执行两种价格,即:准成本价和标准价。在房改起步阶段,新房准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起点不低于600元;标准价起点不低于349元。 。第二十六条职工购房采取不正当手段,一户骗取两次优惠政策购房的,由售房单位退回购房款,收回房屋,收缴停租期间的租金,并处以适当罚款。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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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使用率,继续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都要经过政府审议,未经批准,各部门不能自行发文。涉及售房政策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省房改领导小组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十八)加强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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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已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南京市已购公有 九条已购公房不得分割拆套出售、交换。第十条卖方售后不再购房的,申请售房时应当提交能满足该家庭成员不低于人均10平方米居住面积的第二住所证明,或全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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