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杨元军 二OO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肖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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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杨元军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肖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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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0元并支付利息45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给付原告罗金秀6000元; 二、原告罗金秀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罗金秀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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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杨元军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肖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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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杨元军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肖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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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据材料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元军 二OO九年八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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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延凯向本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利雄自愿于2009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延凯各项损失4000元。 案件受理费7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延凯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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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忠光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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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谷喜香抚养。本案的简要事实:1995年11月19日,原告谷喜香与被告李道元在宜章县岩泉 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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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勇行为构成违法。应当停止侵害并排除妨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忠光 二OO九年八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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