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慰金5000元共计50218.69元。肇事闽BY0538号中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保额为50万元且有投保不计免赔 美兰、许加油、许加景、许元升、李明荣110000元,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10000元给原告黄明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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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判断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来予以确定,较为合理。如果保险公司在核定医疗费用赔偿时,不顾实际情况,绝对地排除赔偿必要的医疗费用,将 ,应按原告廖位意与被告王庆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分担。原告廖位意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自行承担30?,即(37866.77元+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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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当百分之六 损失570元,共计593976.6元。肇事车辆投保两份交强险,被告渤海保险公司应在两份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死亡伤残赔偿金220000元,医疗费用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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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周丽水认为委托人李XX不具备委托鉴定资格;被告安邦财险厦门分公司认为,应以保险公司指定的机构鉴定,委托方不具备资格,本院认为原告亲属陈峰死亡后,李XX作为 .64元,由原告与被告鹰潭物流公司按比例承担,陈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周丽水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王喜勉承担60%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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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水为证明其辩称事实向本院提供保单4份。被告安邦财险厦门分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承担责任,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不赔偿,不承担诉讼费用,应追加豫 元,由被告王喜勉与被告鹰潭物流公司按比例承担,陈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周丽水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王喜勉承担60%的责任,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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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辩称事实向本院提供原告身份证明和保单4份。被告安邦财险厦门分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承担责任,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不赔偿,不承担诉讼费用,应追加豫 元,由被告王喜勉与被告鹰潭物流公司按比例承担,陈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周丽水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王喜勉承担60%的责任,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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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管理疏漏,我单位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责任,请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单位的诉讼请求。 被告安邦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 元归另一受害人刘婧所有。 最后,本院根据上述赔偿比例,确认各被告的赔偿责任是:原告的全部损失178151元,自己负担20%,被告周学文按照20%的比例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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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时间不当。被告阳庚生举证如下: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1份,证明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2、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超载也是原因之一,阳乔妹 交通事故发生前确系涉案保险车辆桂C60641号车的“本车车上人员”,但此事实并不影响阳乔妹在涉案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及受害人身份。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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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将其计算在内。4、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之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在本案中的过错小,因此,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与事实差别很 险,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义务。如果机动车一方实际未投保的,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转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本案被告谢和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有的三轮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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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情给予休息1个月,营养2周,护理2周。事故发生时,被告中保公司系肇事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保险限额为60,000元,强制险的责任限额为 考虑,本院酌情确认为4,000元;(10)、物损费,原告认为事故中手机遗失及衣物在抢救中损坏,要求赔偿2,376元,被告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物损事实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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