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书所作允诺如何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 房屋为现在的被告之售楼处,被告可以保留该房屋产权,但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会所性质。其次是该由谁来向被告主张会所权利。原、被告未在合同中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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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刘坚,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金投资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6)越法民三初字第1935 站南路交界东南角地段天马大厦第G层G103号(1层103号)的房地产(性质:商铺),建筑面积11.29平方米(含公共分摊面积为5。99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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