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大的影响,因为二者均认为第42条所规定的是缔约过错责任,而第42条所规定的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同样是一弹性条款,有学者形象地称之为口袋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往往都以过错为构成要件,然而二者对于当事人注意义务的要求显然不同。由于缔约之际,双方当事人由消极领域进入积极领域,此时,彼此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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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的不公正时才有必要采取一些办法尤其是通过其他原则的补充来对其加以限制,如根据诚实信用义务的要求来确定当事人一方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及通过关注社会公益 到信赖。即使没有合同,一方也会基于另一方的信赖产生一定的义务。 三是对消费者的保护。古典合同理论根本不考虑当事人的交易能力。但到20世纪,英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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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原则的掌握毫无疑义地有些困难,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改变该原则的理由,因为这不是实践提出的要求。③ 这表明纵然无因性遭到多数反对,甚至目前主流观点仍占上风,但越来越多 之偏爱以谋取私利,法律上仍对其予以保护,显然有违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公示公信原则的立法目的。经过公示的物权可取得公信力,这种公信力实际上是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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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于当事人的第三项理由是这样选择符合效率的要求。绝大多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不仅最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而且往往也掌握证明案件事实的 法学》2001年第2期;蔡彦敏:《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重新解读》,《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外表真实说则认为裁判中认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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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的,是物权排他性和绝对性本身之所需,是交易秩序与安全之需要。 但是,该原则的应用存在诸多争议,其存在必要性也不无疑问。这里讨论三个问题:法律的范围; 原状。当然,如果乙已经将房屋卖给丙并取得登记,那么为了保护丙对登记簿的善意信赖,可以否定甲的撤销权。 总之,一旦我们承认物权必须公示才具有对抗世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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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龙卫球先生认为:不当得利责任能力、无因管理责任能力采取人人俱有的原则。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74页 能力不存在信赖保护,则即使相对人善意相信行为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有行为能力,亦不可避免合同可能归于无效的命运,对此,相对人可能有信赖利益损失但仍不得要求行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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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只要没有公示就没有物权变动的信赖;公信却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积极的信赖,即只要有公示就有物权的变动的信赖。其次。公示原则的目的在于确认依公示方法取得的 信赖该公示的内容而从事交易,其从交易中获得的权利仍然有效。第三,公示原则要求各种公示方式必须准确地反映物权变动的结果,以使公众了解物权变动的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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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交易,如果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原不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我国法学界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不动产 ,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经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按照物权的公示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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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当事人的情事,如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将使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显失公平,此原则的运用必不可少,如合同再议、变更、改订终未奏效,需授权给当事人解除或终止 此处不予赘述。 笔者认为虽然信赖利益说在逻辑和理论上均可以自圆其说,但过分注重逻辑推演,忽视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特别是对守约方保护不够。德国债法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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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以推动国民经济稳定而健康地发展。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乃在于加强或至少能够保持潜在投资者对于资本市场的信赖。因为一般而言,潜在投资者只有在对于一个市场的 其权利时必须退还其证券,然后始得依据撤销合同的原则要求责任人退还其购买款和其他与买卖证券相关的费用。但是为了保护上市公司和其他义务人对资本市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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