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作出第(620080047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黎美雪负事故主要责任,罗秋红负该事故次要责任。为此,罗秋红向本院起诉。 不合理性占40%-50%(5727.12元-7158.9元)。根据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对原告罗秋红住院用药和用量按45%计算(即:用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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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对方提交的关于假肢装配费用的鉴定书有异议,本院于2009年8月12日委托株洲市佳满司法鉴定所对陈和文左小腿假肢装配及维修保养费用进行了 30 000元,以上合计349 487.15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鉴定书,鉴定费发票,浏阳市金刚派出所的证明,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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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b)条规定,周瑞南左侧多处肋骨骨折属拾级伤残。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于2009年5月5日对周华珍的伤情作出了湘雅司鉴[2009] ÷10×(11-10)),共计18 320.48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鉴定书、机动车保险单、病例、发票、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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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潘久清在第一次出院后自行到相关医院治疗,花费2140元医疗费,依照司法鉴定的意见可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划分不合理,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正合理;二、原审法院把伤休时间认定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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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队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定部门,其依法定程序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双方均未申请复核,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系具有 雇佣活动中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对湘A44913车车方承担的损失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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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凯对此鉴定不服,申请对原告陈秋珍的损伤进行重新鉴定。同年6月29日,湖南省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陈秋珍的损伤构成六级伤残,后期适当治疗取内固定 、被告魏新凯虽提出异议,但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抗辩,故本院采纳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本案赔偿的依据;二、被告魏新凯 于2008年9月11日向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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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潘久清在第一次出院后自行到相关医院治疗,花费2140元医疗费,依照司法鉴定的意见可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划分不合理,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正合理;二、原审法院把伤休时间认定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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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辉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周康渝负次要责任。周康渝受伤后于当日被送往信丰县 颅骨修补手术的现行治疗费用为25000余元。2008年6月18日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说明,评定周康渝颅骨修补手术的现行治疗费为26000元。 原审另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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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因被告焦建军、耿鹏鸿、耿鹏飞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及被告耿鹏鸿、耿鹏飞也不能证明被告焦建军提供的照片反映的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与各方当事人协商,委托焦作龙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原告王炳齐伤残一级。另原告为诉讼支付复印费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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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医院抢救治疗,后于2008年5月23日出院。2008年9月4日,经彭水县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所受的伤为九级伤残。原告右上肢目前仍有交锁髓内针 ,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被告邵玉国应付事故全责。 2.被告邵玉国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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