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精神损害赔偿之例等)。实际上,法律条文并没有规定侵权行为责任场合与合同责任场合之区分,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被认为是将此二者均予包含了。2现已稳固扎根的 不信任的态度,如果法官拥有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将会使德国人感到不安。另外,德国民法典第253条系属任意性规定,当事人仍可以对非财产上损害特别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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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两种诚信的分裂问题,但是,他们以消极的方式处理之。瑞士民法典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与德国民法典有同有异。同者,都分别以不同的术语表达客观诚信和 ,它们像两条平行线一样永远相伴而永不相交。德国民法典以不同的术语表达两者的做法鲜明地表现了这种格局。但客观诚信在近代民法中地位的提升引发了两者的相交,从而产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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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其最大之机能,是以成为物权法之重要支柱之一。”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页。 [④] 参见孙宪忠 》,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⑨]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 [⑩] 我国学者王利明教授在比较不动产与动产公示方式基础上,认为对于动产而言,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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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制定一部商法典。19世纪进行民法典编纂的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均有民法典和商法典,其中商法典为民法的特别法。所谓民商合一 各种方法,包括继承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担保物权和时效制度。二是德国式,即德国民法典所采结构,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权、第三编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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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的曲折安排和不懈努力下,发生了迥异的变革。 与德、日等国采用的“分拆式”立法模式不同,法国、比利时、希腊、卢森堡、葡萄牙、荷兰等国的雇主 年版,第103页。 [⑧]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3页。 [⑨] 《德国民法典》第31条(社团对机关的责任)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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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这里的物权并不限制其对象。1896年《德国民法典》中,物权开始独立设编,此时物权被理解为支配权,可对抗一切人 范围,即权利的行使针对的是特定人。 众所周知,合同集中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国学者卡尔波尼埃(Carbonnier)指出,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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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格权观念的深化,民法理论和实务逐步将一些人格利益确认为具体的人格权利形态。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不断宽泛,具体人格权不断增多。例如,《德国民法典》中仅规定了 许多人格利益,其成功的经验已经为许多国家所借鉴。1970年法国修改《民法典》,隐私权被纳入《民法典》第9条时,一切人拥有要求其私生活受到尊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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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保障列举的基本权利,而且应当保障那些未列举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人宪始于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按照起草者的意图,《人权宣言》中的义务的确是为公民而 存在着依赖关系而非疏离关系。有民法学者谓民法与宪法关系呈现出径渭分明的二元格局、民法典(具有)相对于政治体制的中立性、在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中,与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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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保障列举的基本权利,而且应当保障那些未列举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人宪始于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按照起草者的意图,《人权宣言》中的义务的确是为公民而 存在着依赖关系而非疏离关系。有民法学者谓民法与宪法关系呈现出径渭分明的二元格局、民法典(具有)相对于政治体制的中立性、在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中,与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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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属于自然人而非法人享有。法人的名称权看起来与自然人的姓名相同,但却有着本质的差别。尽管在西方有的国家,如德国、法国等可以将姓名注册为商号,对商号的保护 要件方面。而法律对姓名权保护的特别规定了请求权基础,例如,《德国民法典》的第12条及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都自己有保护的特别规定。如我国《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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