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权关系是指法律责任中的规范性要素。法律责任的发生以权利或法益的侵害为前提。有权利则必有救济,当某一法律事实导致权益侵害,必将引发一个规范 权关系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履行特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救济即无法实现。此时,公权力 以发动物理力量或实施其他惩罚措施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8869.html -
了解详情
救济权关系是指法律责任中的规范性要素。法律责任的发生以权利或法益的侵害为前提。有权利则必有救济,当某一法律事实导致权益侵害,必将引发一个规范 权关系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履行特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救济即无法实现。此时,公权力 以发动物理力量或实施其他惩罚措施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8867.html -
了解详情
新义务,故为此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定;直接强制是原原本本地实现既定义务,因立基于公权力的国家意思自身具备执行力,故应该认可直接强制无需特别的法律规定,行政厅具有 明治宪法下未能实现的行政权力之控制的强化。这既是国民权利、自由防御国家权力这一自由主义的要求,也有权力的民主性控制之意味。 1.在权力系谱中首先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8863.html -
了解详情
而且财货的顺利流通为整个社会经济所依存,因此纵使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也得采取公信原则。因此,不管是承认物权行为还是否认物权行为的学者都毫不例外的承认物权 是任何人不得将大于自己所有的权利转让与他人及我发现我物即取回的所有权绝对保护制度。但是罗马法的时效取得制度有对善意的要求,正是德国学者通过对对罗马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4045.html -
了解详情
互补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安全、有效运转对法律制度的要求。 [关键词]物权变动,物权行为,公示公信,善意取得 制定一部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物权法》,是我国正在进行 请求权加以限制,此一限制来源于日尔曼法上占有与权利合一之Gewere观念,有权利者未占有其物时,其权利之效力,亦因之减弱。由此可见,日尔曼法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3004.html -
了解详情
被侵害这一外部事实,而不在于法律对于物权赋予特定约束力(物权效力)之内部事实。有权利必有救济乃自古皆然,侵害物权之救济权即为物上请求权,可见它无需以追 问题。 (三)物权追及力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善意取得制度只是物权公示公信主义的部分反映,因为它要求无权处分人须依原物权人意思而占有标的物,〔57〕这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1773.html -
了解详情
含对人自身尊重的思想仍值得我们推崇。法律对权利的确认首先导源于人对其有获取的必要,法律只是将这种要求以国家权力加以承认而已。故天赋一词可理解 依靠自身力量行使救济权的自力救济程序,以及许可权利人通过国家的专门帮助行使救济权的公力救济程序。 自力救济制度是人类幼年时期盛行的制度,一俟国家权力足够发达,便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9811.html -
了解详情
,这样就使当事人没有必要把作为交易原因的债权合同提交登记审查。这样就阻断了国家公权力伸向个人私生活的魔爪。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登记申请 效力。但是,国家登记机关的登记有可能是错误的,所以,在登记与事实的法律状态不一致时,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因更正而涉及权利的人同意在土地登记簿中加以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6805.html -
了解详情
三人免除了后顾之忧,有利于物的流转和利用。 以上四个方面主要论述无因性理论对物权公示原则及善意取得制度的吸纳及扬弃。然而无因性理论遭到众多学者的否定,说明它也 过错情况加以处理,赋予无过错方选择继续占有标的物和价金,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在双方都有过错时,以有利于物的流转和利用为原则,由其各自承担相应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5898.html -
了解详情
其变动之物权内容,则物权变动之一定法律效果,即无从发生。[75]由此可见,物权公示的作用有两点:从消极意义上讲是为了防止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从 某些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偿的权利,是否会破坏法律神圣的价值平等与公平?? 对此美国学者迈克尔D贝勒斯指出,平等并不要求对所有人的同样对待,作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3417.html -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