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在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中被称为“董事的抵触利益交易”,在日本《商法典》中被称为“董事与公司间的交易、利益相反的交易”。上述公司的高级管理 和程序作出必要的限制。例如,公司法在规定少数股东自行召集权时,可借鉴日本《商法典》的经验,规定少数股东只有获得法院裁定许可后方能行使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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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权的差异,也是影响债权人会议性质的重要因素。比如,1907年的法国商法典在规定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债权人必须申报债权并接受审查程序的同时,授予组成审查 ,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称为检查委员会;意大利、法国、德国称为债权人委员会;日本、韩国称为检查委员或检查人;我国台湾破产法称为监查人。)。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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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封闭。迟至清末改制,方始受到外界影响,但主要受大陆法系的民法影响,特别是受德国和日本民法影响较深,这点从清末民律草案的主要内容系由日本学者拟就 争议也比较大。有学者主张采用民商分立的体现,在制订民法典的同时,还应制订商法典或者商法总则。笔者认为,民法与商法均有调整交易关系的内容,且进入交易活动以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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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人的利益对应上,票据法明确规定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而牺牲真实权利人的利益。日本学者长谷川雄一认为善意取得是对于取得者对转让人为权利人这样一种信赖的保护的 持票人的权利也不仅只是票据权利,还包括不受某些抗辩的权利(见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305条)。不过,票据的善意取得者只要支付了对价,他在英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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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以出质人向质权人移交债权权利凭证为要件,立法上多采此例,如《日本民法典》第363条规定:“以债权为质权标的,如有债权证书时,质权的设定因证书的 的义务,而不能以未曾接到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付款或仍向原债权人清偿。《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603条规定:任何当事方的责任,在他对执票人所作之付款或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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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品商标同服劣标志有着严格的区分,英国商标法(1938年公布)、日本商标法(]959年公布)等都没有保护服务标志的规定。我国的商标立法也只 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员国内有效。3关于工业标志的法律保护,许多国家的民法典或商法典都有一些原则规定,但其主要法律规范常见于工业产权法的有关法律制度中。基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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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重大的问题。在《瑞士民法典》制定之前,民法法系国家普遍是在民法典之外另立商法典或者其它商事单行法,如法国与德国都是如此。然而《瑞士民法典》将原债务法 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而这并不是简单的修改就能消除的,因此他倡导必须重构日本的民法体系。[94]我国台湾学者也提出要将民法典定位于一部“原则法”,而在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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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即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要诚实守信、不欺诈他人。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条对诚信的解释是:在相关的行为或交易中忠于事实真相 责任。以下笔者就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作一探讨。 (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主体 日本的多数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分别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和当事人和法院之间。即一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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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草案》均仿法、德民法,采“民商分立”,于民法典之外,将另行制定商法典。因意大利学者摩坦利尼(motanelli)首倡“民商合一”,得到各国学者赞同, “债权合意主义”和德国民法的“登记生效主义”,主要内容参考借鉴德国民法、法国民法、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我国澳门地区民法,也有直接继受英美财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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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仍具有重要影响。当时,对英美法感兴趣者,虽也不乏其人,但对绝大多数日本的法官、律师和法学家来说,英国法简直是不可理解的怪物。所以,在1900至 深受美国宪法影响,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其次,虽然这些国家采用了欧洲大陆国家的商法典,但在实践中,由于英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在世界商业贸易中的地位,英国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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