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母。委托代理人郭海英,女,南乐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少争,男,未成年人,住南乐县。被告王双奇,男,系被告王少争之父。被告郭焕香,女 责任大小,本院认为,校外青年被告刘现宝主动要求打人是引起本次伤害的主要原因,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较大部分的责任。被告张志博、王少争在知道刘现宝的想法后,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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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被告布瑞克公司应按其承担的责任向原告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持和农村居民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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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的免责情形,但并未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医疗费50109.87元(2)、被抚养人生活费,韩建伟的子女韩坤恒、韩冰杰均系未成年人,又是城镇户口,故韩坤恒、韩冰杰应得到的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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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许广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划分责任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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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另查明:原告李先祥系农村居民。被告王荣春现年16岁,系未成年人,其父王显友、其母陈启琼系其法定监护人。诉讼中,原告李先祥于 对被告王荣春给原告李先祥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原被告向法庭的举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按重庆市2008年道路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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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事故处理中经过现场勘验,证据采集、分析,对双方的责任划分适当,所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又经过复核认定,应当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被告王卫华、段德水主张 ,不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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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濮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宗杰及原审被告张立志、刘瑞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09)濮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 立志无异议,刘瑞林辩解董宗杰系未成年人,监护人也应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法对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效力予以确认。张立志对董宗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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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 相互印证,故上诉人何新雨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其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应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鉴于何法浩是在学校组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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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成年,住址同上,系石亮父亲。原告邹香梅诉被告石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及其代理人 采信,据此本院认定本次事故系石亮单方过错引起,石亮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其属于未成年人,并且没有相应收入来源,其致害他人产生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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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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