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洹滨北路胜利路东侧掉头时,与原告骑自行车沿洹滨北路由西向东行驶中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 元、误工费900元、护理费341.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交通费100元、电动车修车费200元,合计3735.72元。除被告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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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北外环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同方向行驶中发生追尾相撞,造成车损两辆、原告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左眼睑及右手皮肤擦伤、腰部 24天,营养费计240元;电动自行车施救费50元、停车费57元均是因该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电动车损失,以价格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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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陶x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独山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南石路与独山路交叉口东50米处时,与相向行驶由被告驾驶的无牌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失、 提交有下列证据:1.第2010C-31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无牌英克莱电动车该车制动设施齐全有效。经路试该车制动效果良好。2.第2010511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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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10日借用其跑狼牌电动自行车,至2010年3月20日归还,而2009年12月26日与原告相撞的车辆是踏板式电动车,进而证明被告不是该次交通事故 4因无其他证据佐证其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不足以证明事发当天,被告所骑的即是电动自行车,也不足以证明被告不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故其证言不予采信。为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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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刘红忠酒后骑自行车至扶沟县城西关一峰购物广场南门附近,与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姜某某相撞。被告人刘红忠以姜某某骑电动车撞住自己为由 ,2009年11月8日下午,我在我家门口玩,见一个喝酒的人骂着把一个骑电动车的人打倒在地,又朝他身上乱跺。打有五、六分钟,骑电动车的始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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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路交叉口,自北向西右转弯过程中,遇我驾驶电动车行驶至该处,致使货车前部与电动车左侧车身相撞,造成我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七大队认定,被告王 安宜路交叉口,自北向西右转弯过程中,遇原告李炎欣驾驶立会牌电动自行车沿龙门大道西侧辅助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由于被告王乐乐驾驶机动车未让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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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收据一份。2、票号为0289391的收款收据一份。3、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一份。4、修电动车收据一份。以该组证据证明原告在该事故中赔偿他人电动车2900 证据1的真伪无异议,对该认定书认定事实及责任划分有异议,认为该认定书只说两车相撞,没有说明原告撞被告的车,还是被告撞原告的车,两车相撞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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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3日下午4时30分,原告骑电动自行车行至商水县地税局南50米处时,与骑着电动车逆向行驶的王星石相撞,造成原告刘桂银受伤。王星石所骑电动车 元,另查明:刘桂银系农业户口。本院认为,王星石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定骑电动自行车将原告刘桂银撞伤,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王星石应负全部责任。而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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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张明妍驾驶电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 即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并对事故的责任作出划分。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地点、相撞的部位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该责任划分并无不当。对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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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件失灵,大货车向右行驶入孙辛路西侧绿化带、滹沱休息广场内,又与在滹沱村休闲广场内休息的原告刘会东及电动车相撞,致使原告刘会东受伤,绿化带、休闲广场设施及电动自行车损坏。该事故由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交巡大队出具的公交认字[2011]第02011051300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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