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程序性要求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计划批准的程序包括:重整计划制定人提出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时限、以及批准后的公告等内容。而对法院应当以何种 条规定的破产清算中的清偿顺序,是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为前提,没有涉及普通债权人和股东间的分配顺序问题。正是因为立法的这一疏漏,可能给债权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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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上述垫付款项 。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第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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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上述垫付款项 。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第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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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上述垫付款项 。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第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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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条 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上述垫付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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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破产计划的企业,应紧紧抓住破产申请准备阶段,加大债权清收力度,这时企业没有破产负担,债务人也没有借破产逃废债务的念头,应该是追讨债权的大好时机。 2、 确实无力清偿,在今后能预料到的相当长的时期内亦无力清偿的债权,可由清算组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核消。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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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引发进一步的冲突。 (二) 单一实体制度与独立实体制度 在当前国际银行破产实践中,债权人索偿权的证实分配主要有两种体制,即单一实体制度和独立实体制度 原则(亦称普遍性原则) 和地域性原则。根据破产统一原则,银行破产只允许一个合格的法院来决定债务人的破产,即债务人总部或注册在所在国法院,其判决在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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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中的强制和解制度是指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认可的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一般而言,对 的债权实现问题,因此必须对债权数额予以确定,而也只有在债权确定的基础上,债权人会议才能对和解协议中债权放弃和实现的比例进一步进行表决,因此,为了使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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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将其统一纳入破产清算程序,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公平分配,但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无法全面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权[10] ,破产撤销权和无效行为的认定均有期限限制,分别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和六个月,而控制企业及其他实际控制者的关联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不一定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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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根据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的结果进行灵活选择。 三、控制保险公司资产与司法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 (一)管理人指定问题 在控制保险公司资产的情形下,如果 股东或者债权人)对清算组转让保险资产的行为提出质疑,法院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呢?新《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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