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物权合意的存在,但是仍然贯彻物权变动的登记或交付主义。刘得宽指出:是否承认物权契约,其与形式主义立法论无直接关系。[3]换言之,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的 变更,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对于动产物权转移时间的约定,对于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变更登记等均采取了意思主义立法例。[5]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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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基于上述特殊情形产生的不动产善意取得纠纷就成了新类型案件。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的侵权纠纷案件。 这类纠纷的原因主要是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 》,实行辞退员工,签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等措施,大大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此类案件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成为大量的新类型案件。 2、群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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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的同时又实际享有营利性组织出资人分配利润的权利留下了空间。因此,应当根据是否允许出资者收取投资利润回报这一区分营利性组织与非营利组织的核心标准区分民办教育 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30]参见《物权法》第124、125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 [31]于新循:《现代商人法纵论基本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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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出台前,理论界对物权的取得制度中往往盲目尊崇“登记”规则的“硬性”效力,甚至用是否经过登记来作为确认物权合同效力的一个根本规则。但物权法打破了这一“铁律 规则,将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产生危害。因为这种确权制度不能排除恶意登记的可能。试想,当某一农户用承包合同获取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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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主体限定为 企业。由此,值得思考的是,我国限制商事留置权主体的独特做法是否妥当?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下,企业的类型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资经营 的是,1993年通过并于2002年修改的《农业法》,以及2002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立法领域使用了农民这一俗称。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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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会组织虽然不同于自然人,但是法人组织(即法人的决策机关)能够识别自己行为是否合法,因此法人的业务活动范围虽然由其章程所明确规定,而法人为了其自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2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年2月21日公布的《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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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规则,将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产生危害。因为这种确权制度不能排除恶意登记的可能。试想,当某一农户用承包合同获取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并无 。物权法对物权预告登记与物权合同效力之间的法律价值进行了有益的重构。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曾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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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和基本原则抵触的,则可以继续有效。反之,则应当予以修订或不得继续作为合法依据。诸如原担保法对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设定为公司自身,但物权法规定了 含部分特殊动产)而言即指登记行为(也有以合同直接设立物权的制度,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动产而言即为交付行为。 物权原因行为效力的独立性之价值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107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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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和基本原则抵触的,则可以继续有效。反之,则应当予以修订或不得继续作为合法依据。诸如原担保法对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设定为公司自身,但物权法规定了 含部分特殊动产)而言即指登记行为(也有以合同直接设立物权的制度,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动产而言即为交付行为。 物权原因行为效力的独立性之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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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将经济合同明确定义为“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合同”,使经济 合同、政府与企业订立承包经营合同或租赁合同、政府与开发商或其他厂商订立土地买卖或租赁合同、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订立借贷合同、国家政策性银行与一般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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