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折衷式 ,即列举一些侵权行为 ,又对其他侵权行为作一概括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 82 3条规定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 行为法》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1-222页。 ⑦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七册 ,第8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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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占有制度和所有权制度并列,但是对占有制度的规定先于所有权制度的立法体例。《德国民法典》第三编为物权法,其第一章即为占有、第二章至第九章依次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6}[意]桑德罗斯奇巴尼.民法大全选译物与物权[M].范怀俊,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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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分割利益的规定(第1946条、1947条),与法国民法典略同,只是未规定债权人自愿分割的情形。日本民法典中设专条规定了共同保证人的分别利益(第 2款。 [9]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2026条第2款,德国民法典第426条第1款,日本民法典第465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954条,我国台湾民法第282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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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 【摘要】传统民法将权利质权定位为与动产质权相并列的一类质权是引起该制度在当今司法中陷入种种困境的根本原因。 在设计权利质权制度之时均以动产质权的相应规范作为权利质权制度的范例。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273条第2项规定:关于权利质权,除第1274条至第1296条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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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则,如《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第2款后段规定:但如交付人迟延交付,物件受损的风险由交付人承担。再如修改后的《德国民法典》第287条 的比较法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9〕黄茂荣 、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0〕〔德〕罗伯特o霍恩,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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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时,如今在德国民法典中已经被作为出卖人的无瑕疵供与义务(Pflicht zurmangelfreien Verschaffung),纳入了出卖人的给付义务范畴,值得关注。德国民法修改者的主导 [日]中田裕康、潮见佳男、道垣内弘人编:《民法判例百选II债权》,有斐阁2009年第6版,第140-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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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所倡导的自由、平权观念的形成。20世纪初,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以其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一书中所提供的资本主义的理想型为参照系, 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依靠他的社会体制下的组织。[ ]作为现代民法样板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法国民法典,主要是受到的是法国习惯法和自然法思想的影响。毫无疑问,这部民法典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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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纳入现行民法调整对象的体系中来了。目前来说,这是应对环境问题冲击的一个易行的方法。 三、对民事主体范围的思考 德国民法典第90条 《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1页。 [21] 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22] 贾桂茹等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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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规定基础。[16]总之,债法总论作为交易法的总则,可以实现民法典与商事特别法的沟通,并促进民法和商法规范的体系整合。在民商合一的体例下,债权总则实际上构成 无因管理都作为债的类型,置于债法之中,但是,考虑到体系上的方便,《德国民法典》是将其置于债权总则之中加以规定的。这一经验是值得借鉴的。在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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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这可以说是现代民事立法的真实图景。包罗万象的民法典早已被扣上了理性的致命自负的骂名而为各国所唾弃。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并行的立法模式,已经成为现代各国 体现在民事单行法之中。二百岁的《法国民法典》和一百岁的《德国民法典》尽管也历经过多次的修改,但纯粹自治 的民法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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