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股东平等,仅是在资本平等基础上的平等,是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一股一票表决权,享有不同股权的股东和持有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但原告的资格也有限制,即“当时股份拥有”(Contemporaneous-share-ownership)原则。《美国标准公司法》第7.41节规定,原告须“(1)在程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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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合并的程序(一)订立合并协议对合并协议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公司法没有规定。对此可以参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 后的公司类型作了限制。如德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接收有限责任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接收股份有限公司。再如日本《有限公司法》第59条规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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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了1985年的《破产法》,由此带动了英联邦成员国破产法(以及公司法)立法改革。而后,德国于1994年颁布了新的破产法(该法将于1999年施行)。 ,国会制定了第77B条,即企业重整条文。第77B没有对小型商业实体与股份上市公司加以区别。于是,形形色色、大大小小的企业债务人都纷纷对这一条文大加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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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出现有限责任公司。1938年4月5日,日小仿效德国经验制定《有限公司法》,建立有限公司制度。67年之后,2005年6月29日颁布的日本《公司法》 一股独大。然而,一股独大在现实经济生活巾不可避免。我国公司法没有禁止一股独大,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成立时的股东人数是2200名,有限责任公司规定股东人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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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于1980年修改法律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1980年的《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在推动各国采用一人公司中发挥了重要的先行作用,它使一人公司立法 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出资者为追求有限责任利益,将其独资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态的结果。[8](P147)一人公司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一是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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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是二元制或称作双层制。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中比较典型的是德国公司治理模式,而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发生了变异。德国模式的 与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与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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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董事会应当在二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如何召开? 《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 持。 召集。 例如,英美法系的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11节(C)有规定,大陆法系的德国《 股份法》第122条、韩国商法第366条都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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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银行业务+证券业务) 保险子公司 房贷信用子公司 金融相关业务子公司 在德国模式下,银行可以开展种类宽泛的金融服务业务,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地方政府及其他投资者合资组建地方性银行控股公司,其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我国的《银行控股公司法》应分别对两类银行控股公司的组建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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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有效的监管以保护股东的权益。第三,《公司法》中缺乏反收购的规定。随着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发展,控制股份的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转让,控股权力可能被转让 我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一)反垄断法的缺失 根据美国、德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经验,反垄断法在反对私人垄断方面至少应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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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参加)的建议修正草案》中,建议成员国考虑鼓励雇员取得并持有其所在公司的股份、以提高其在公司决策中的参加程度的方案。 四、当前我国职工参与公司治理 的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公司法的立法价值取向有所偏颇,不同性质的公司职工参与公司机关的待遇不平等。在德国和日本,实行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旨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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