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转归第一买受人享有,则出卖人与第二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享有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即为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 登记手续,是出卖人对买受人负担的合同义务,我们当然不能因为出卖人未履行买卖合同中的合同义务,就认定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11] 杨振山:《德国法对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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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系以非交易物为标的,即以不能够进行商业交易的物品为标的,那么合同以无效论。对于买卖合同,《法国民法典》第1601条第1款规定,“如在买卖 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另外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合同项下的某项义务构成对合同的根本不履行;可见,确定合同解除的权利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不履行行为是否能够构成根本不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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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使其具有合同变更的正当性和有效性,不仅在于其合理的理论基础,更在于制度本身的公平。在均衡当事人的权利,使权利适用的条件客观公正,确保交易 ③债务人在准备履约过程中的行为或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的危险[30].二是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1条规定的标准,即对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有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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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都是诚信诉讼。 在买卖中,在赊购人的延期付款问题上,在出卖人披露第三人对标的物之权利的问题上、 在标的物被人 来分别表现各方当事人的义务,这诚然实现了订约成本的极大节约(注:Véase Manuel Jesus Carcia Garrido,op.cit.,p.374.), 但这样的双务合同仅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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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告诉我们:第一,在立法上,将善意要件作为善意取得的权利成立要件和将其作为权利妨碍要件来规定都是可能的;第二,选择哪一种立法模式,起决定作用的是立法 社会公示的所有权保留,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可能知道的经验则。 3、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义务的加重。[94]在善意要件的证明过程中,第三人并不需要就其主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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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在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买卖合同的成立尚须出卖人之承诺。对此,有学者进一步将优先购买权解释为附强制缔约义务的请求权,认为在出卖人违反义务将 股权的意思表示。因为在交易谈判中,徒劳的谈判是正常现象,很多谈判最终都未能缔约,谈判之后缔约与否乃当事人的权利(属于合同自由权范畴),不能以当事人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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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 ,关于已成立合同的生效尚需其他条件的告知义务,等等。(2)保护义务。即保护对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在缔约接触磋商过程中免受损害的义务。(3)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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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例中第三人丙获得动产抵押权,在逻辑上仍然相当于向第三人履行的买卖合同中第三人通过履行请求权实现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一样,是后一环节的事情,尚不得 在观念上应当区别通过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所赋予第三人的权利和通过该权利实现的法律效果。 6.在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之前,合同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向第三人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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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事实。不应当因为义务人有可能无法履行义务,物权变动有可能不会实际发生,就当然地否认债权合同的效力。也有学者认为由于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包含物权变动的引起, 才构成。 由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负担行为(买卖合同)自双方合意之时起即为有效,此契约双方当事人自然为无权处分人与买受人,而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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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的周延表达,因为所谓形式主义,就是指当事人的意思尚不足以导致物权变动,仍须完成公示(形式)。在我国的理论脉络之下,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都是物权公示的要件主义 , 3个月后实际交付。出卖人于3个月后现实交付。(2)买卖合同中有一个条款: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刻移转买受人,但可以宽限至3个月后再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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