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刘秀芳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百强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刘秀芳承担次要责任。刘秀芳于2011年4月9 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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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豫N16732号大客车将原告撞伤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双方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事故责任认定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刘亮为 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有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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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 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均排除了“意外”因素,因此,行为人的“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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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异议。对原告所举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交警部门未按事故现场情况认定分析,事故责任应由朱长城全部负担,从王芳、朱长城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 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朱长城酒后驾驶原告王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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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原告李沙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该事故经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责任认定,被告李亨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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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等费用共计95603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闫市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第一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日期及被告魏旭霞承担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该事故经商丘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书责任认定,被告魏旭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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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队作出的郑公交支字【2011】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为此次交通事故支出车损19 394元、估价费880元、拖车费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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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的苏杰牌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冯香蒲受伤。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调查后作出事故认定,认为张保智驾车未 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豫A91W81号轿车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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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陈述。本院认为:鉴于原、被告对于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事故责任认定予以采信。据此,被告吴涛、原告张 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适当减轻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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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要求对原告白玲玲的伤残和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重新鉴定,后续治疗费结合该鉴定的司法建议书确定为10000元, 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该事故经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责任认定,被告郝大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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