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的损失不能依据两份判决书来进行确定。人民法院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挂靠合同不真实。本院认为,从商丘交运集团提供的证明可以看出,两处名称不一致是因为公司名称变更所致,是同一单位,可以认定挂靠合同真实存在。对原告提交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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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过程中,许新建和恒安保险河南分公司均发现双方所签订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现金价值表有误,与该险种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现金价值表不一致,原审法院曾于 价值表为中国保监会依法备案的现金价值表,该备案的现金价值表连同该险种的保险条款及其他事项经过了中国保监会的审核、批准并依法备案,备案后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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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原告在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名处签字。被告仅交付原告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单1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1份、索赔及服务指南1份、收费收据1份,未 保险合同条款大都由保险人制定,而投保人则因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对保险业务知识和保险合同条款都不甚熟悉,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亦可能存在偏差、误解,因此,保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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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已经履行了该义务。保险人设计保险条款时不愿将免责条款赤裸裸的公之于众,以免引起投保人的反感和监管机关的注意,免责条款一般较为隐蔽、晦涩。[10]根据 含义和法律后果。这一规定将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分解为提示义务和解释义务,前者以在保险单中提示投保人注意的方法履行,后者的义务范围包括解释免责条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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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告不应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鉴定签名验出真伪 被告在庭审中提出,保险公司在保险单原件背面附有保险条款,对于相关免责条款已经加黑加粗,且 材字迹分别与样本字迹进行比对,发现两者之间在书写水平、书写风格等笔迹一般特征上不一致,在单字外部形状、连笔动作、运笔趋势、笔画搭配、起收笔动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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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 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摩托车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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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 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拖拉机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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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0元。被告新华人寿南阳支公司签发福如东海终身寿险(A款)(分红型),该保险单主页载明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申请,按下列条件承保:投保人、被投保人为朱占宗, 予以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因此应视为被告未向投保人朱占宗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结合本案福如东海终身寿险实际上是死亡保险与其他人身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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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同时本院对原、被告在开庭审理中一致陈述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所附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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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原告郑清军又以伟业公司名义为豫H72282货车在被告中国人保温县公司又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载明: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并投保了不 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保险法》充分考虑到投保人在保险专业知识上的弱势地位,为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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