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证,国家和公民两方面将难以承受。 2.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制度不利于证人出庭。 刑事诉讼涉及被告人财产、自由乃至生命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因此相对而言没有民事诉讼 关系或出庭作证与其职业规范相冲突,从而导致其证言的可靠性很难保证,这些不可靠的证人证言会干扰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 目前虽然我国法律还未规定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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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也不能要求另一名同案犯在刑事诉讼中作证。根据证人的特权,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以及民事和刑事诉讼中的非当事人证人,可以被迫出庭作证,但是一旦他们站 证据使用豁免,简单理解即被豁免的污点证人提供的证言或根据该证言而获得的信息,不得在随后进行的任何刑事诉讼中用于不利于该证人的证据豁免形式,而罪行豁免,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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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证;立法完善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一、刑事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法理依据。 (一)证人证言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 检察院;李舒城,单位为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1997年卷},1998年9月第一版 {2}王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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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二条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 ,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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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 其次,有利于被告方揭露控方证言中的虚假或不实之处,从而动摇控方的诉讼主张。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记忆、表述同样可能存在 广泛规定的一个要素。然而,质证权到底应当包括哪些要素,西方法学界也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 美国密执安大学彼得韦斯顿教授1978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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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并不一致。《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1条将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分开规定并有所区别地加以界定,前者主要是采用 何艳芳:测谎结论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 [6]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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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官面前出示证据、质疑证据,并以当庭质证后的证人证言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使辩护律师可以在法庭上以看得见的方式举证、质证,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机关不 的管辖级别,以实现程序性裁判及程序性制裁的实质审查及制裁功效。 四、结语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尴尬境地彰显了程序正义从理念到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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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予以纠正。 【释评】本条修法之立法本意为保证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但从法意上讲,对于司法人员的一切 法条本身虽未明确,但在法解释上,应认为仍限于对本案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证言。 上述两种情形,在理论上可能产生冲突,即控辩双方均未对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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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予以纠正。 【释评】本条修法之立法本意为保证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但从法意上讲,对于司法人员的一切 法条本身虽未明确,但在法解释上,应认为仍限于对本案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证言。 上述两种情形,在理论上可能产生冲突,即控辩双方均未对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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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法成果,扩大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更趋向于当事人主义,诉讼对抗主义的原则。 很多老百姓都认为,辩护律师是为坏人辩护 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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