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制度,事实上雇主很难通过证明自己没有选任和监督的过失获得免责。[10]日本民法实务中,由于法律界的努力,尽管作为使用者的被告经常以没有选任和监督 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4页以下。 [29] 参见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0页。 [30] 参见徐爱国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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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以及非移转所有权的合同后再分别规定其相应的风险负担规则的。如《日本民法》第534条规定:“(一)以特定物物权的设定或移转为双务契约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4页。 [62]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6页。 [63] 参见[德]罗伯特·霍恩、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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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我们不难发现,两国关于动产特别优先权的规定非常相似,事实上,日本民法确实是以法国民法为模式,来规定先取特权制度的。[17]不过,在动产优先权的 的内容,但未包括优先权的内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出版。 [5] 参见《日本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先取特权”之规定。 [6]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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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又能兼顾担保人之保护时,现阶段约定一定之担保范围(民法修正草案第八九九条之一、日本民法第三九八条之二参照),仍系较务实之策。 情况注三七所引文,加拿大魁北克者见注九所引书第一至四页。 [65] 魁北克民法不用security interest名称,乃因其与大陆法系所有权之完全性、整体性概念未尽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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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后,以买主付款给卖主、卖主将标的物交给买主,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而日本民法是采取意思主义,在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成立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就转移 曹同人,1990.125.[6][日]前田雅英。刑法各论讲义[M]。日本:东京大学出版社,1995.168—169.[7][日]大冢仁等。刑法解释大全(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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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从谈起。[46] 不可否认,大量强制性规范的出现已给原有的私法体系带来巨大冲击。作为民法理念根基的私法自治面临空前危机,关于私法自治衰落的各种声音不绝于耳。一时之间, 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页。 [5][日]北川善太郎:《日本民法体系》,李毅多、仇京春译,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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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68-269页。 [4]参见[日]北川善太郎:《日本民法体系》,李毅多等译,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 [5]谭 》,《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14][16][28]参见[日]加藤雅信:《日本人格权论的展开与最近的立法提案》,杨东译,《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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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European Law of Set-off and Prescription[M].London:Cambridge Univercity Press,2002 :120. {4}四宫和夫.日本民法总则[M].唐晖,等,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327. {5}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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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并非用来制裁或惩罚不法行为者,而是为了给受害人以补偿[4]。在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只有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才能判决带有惩罚性的制裁[5]。 惩罚性损害赔偿 管辖权和相互承认与执行判决公约的特别委员会会议上,日本代表指出,由于美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日本民法中有关侵权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有着极大不同,而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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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94页。 [29]王泽鉴:《民法物权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7页。 [30]王效贤、夏建 。 [40]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动产留置,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使用构成不当得利。在日本民法中,对留置物的使用也构成不当得利。参见[日]近江幸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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