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在国内法中成为一项法律用语,并且责成国家权力机关达成保障该宪法价值的义务的国家是德国,1949年公布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1条即揭示:人的尊严 对基本权利有所限制。 应该说,人权思想是近代西方文化的产物,在近代以前,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均欠缺人权概念。虽然在我国的儒家文化中,也能寻得对人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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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但是如何理解这种决定的内涵,其自由的程度如何,自由的范围又如何界定以及由谁来行使这种决定意志等系列问题,由于关涉到器官移植行为的性质是合法还是 的个人两个原则。 自我决定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属于宪法保障个人尊严的基本人权,世界各国宪法都承认公民自决权的合法性,如《德国基本法》第1条规定,人的尊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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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真实的存在,主张将私法人分为个人和团体。至少从《基本法》中可以得出一切自然人都享有权利能力的结论,本来就没有必要承认其他主体为权利主体了。然而,将某些 和结社的自由,结社才能变成真实存在的社会实践。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结社的自由,这是团体或法人制度的宪法基础。就国家而言,除非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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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真实的存在,主张将私法人分为个人和团体。至少从《基本法》中可以得出一切自然人都享有权利能力的结论,本来就没有必要承认其他主体为权利主体了。然而,将某些 和结社的自由,结社才能变成真实存在的社会实践。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结社的自由,这是团体或法人制度的宪法基础。就国家而言,除非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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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出,才能满载而归。我们应增强商事通则立法作业的时代紧迫感和历史使命感,将其定位于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并作为商法的龙头法、一般法来对待,以满足日益 副总理、时任名誉会长)提出要制定我国的商法,并让法学界充分研究论证以来,商事立法进程中无法逾越的卡夫丁峡谷,是在我国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兼顾国情现实和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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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的不足而引发,只有穷尽法律救济,才可能引起宪法救济。宪法救济是对行政法救济不能的补充救济,是公民权利的最终的救济,宪法是公民获得权利救济的最后手段 扩展了宪法权利,在德国也不例外。德国虽然是严格的法典主义国家,宪法权利仅限于基本法的规定,然而,在宪政法院的案例中,一些新型权利仍然被发现。总而言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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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1949年基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自由发展其人格之权利,但以不侵害他人之权利、不违反宪政秩序或道德规范者为限。 日本宪法第13条 主要是损 害赔偿。1.欺诈或胁迫我国传统学说将欺诈和胁迫认定为是对于自由权的侵害,[35]这种学说对于自由权采广义理解,认为自由权不仅包括 身体自由也包括精神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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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情与习惯,容易被公众理解和接受,随着其施行进程,也容易培养人们对法律的自觉遵守、自觉完善的法制环境。同时,这种立法模式也同我国基本法制度相一致。就我国 的态度,脚踏实地地将自己置于法律之下,只有这样,法律权威和法律至上才真正成为可能。这是我国法治化进程的第一步,只有完成这一步,法律才会得到应有的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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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向,即产生许多类似宪法或基本法的那种永恒性、刚性和不可改变性。[52]毕竟,法典的制定完毕后,广大学者与司法实践者的任务是如何使该法典适应社会发展 采用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前更易于适用。[87]吴越博士在论及德国民法典的债法改革对我国的启示时也认为,德国民法典诞生以来一百多年中,它始终能够根据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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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新型的社会问题,它固有的特点决定了仅靠环境公权力的干预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是非常困难的。事实上,各国宪法及环境基本法以宣示性条款规定了公民享有良好环境 辑),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16] 郑曙村、刘玉:《当前我国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及其治理对策.》,《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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