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支出4876.20元,为15123.80元。对原告超出此数额的请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认为黎明学校、黎明公司存在巨额资金流向不明、抽逃资金以及财务 零八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丁立源与被告佛山市黎明电子技术培训学校和佛山市黎明电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培训合同。二、被告佛山市黎明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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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750元,原告应承担198元,免予收取;被告佛山市黎明电子技术培训学校和佛山市黎明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55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本院 的股东,不应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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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810元,原告应承担197元,免予收取;被告佛山市黎明电子技术培训学校和佛山市黎明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61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本院 的股东,不应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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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610元,原告应承担198元,免予收取;被告佛山市黎明电子技术培训学校和佛山市黎明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1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本院 的股东,不应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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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810元,原告应承担197元,免予收取;被告佛山市黎明电子技术培训学校和佛山市黎明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61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本院 的股东,不应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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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610元,原告应承担198元,免予收取;被告佛山市黎明电子技术培训学校和佛山市黎明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1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本院 的股东,不应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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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690元,原告应承担198元,免予收取;被告佛山市黎明电子技术培训学校和佛山市黎明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9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本院 的股东,不应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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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810元,原告应承担197元,免予收取;被告佛山市黎明电子技术培训学校和佛山市黎明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61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本院 的股东,不应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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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610元,原告应承担198元,免予收取;被告佛山市黎明电子技术培训学校和佛山市黎明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1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本院 的股东,不应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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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690元,原告应承担198元,免予收取;被告佛山市黎明电子技术培训学校和佛山市黎明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49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本院 的股东,不应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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