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一权主义,又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关于物权客体的原则或者说是关于物权客体的基本要求。对于一物一权主义的涵义,有的谓:“系指一物上仅能成立一所有权,一 的物权并与公示的物权人进行交易行为的人予以保护,明知公示的权利有瑕疵而仍与其发生交易行为的恶意第三人,则不具备受公信力保护的前提,其所取得的权利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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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补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安全、有效运转对法律制度的要求。[关键词]物权变动,物权行为,公示公信,善意取得制定一部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物权法》,是我国正在进行的 请求权加以限制,此一限制来源于日尔曼法上占有与权利合一之Gewere观念,有权利者未占有其物时,其权利之效力,亦因之减弱。由此可见,日尔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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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物完全可以成为物权客体。这样,一只鞋完全可以成为物权客体,当我遗失一只鞋时,我完全有权基于对这只鞋的所有权向拾得人追回这只鞋子。同样,对 认定的日常生活现实联贯起来。与公示原则相对的是,把某种权利的效力与联系在一种内部的、只有当事人才知晓的过程之上。”前者是物权的基本要求,后者是债权的基本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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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对人自身尊重的思想仍值得我们推崇。法律对权利的确认首先导源于人对其有获取的必要,法律只是将这种要求以国家权力加以承认而已。故“天赋”一词可理解 自身力量行使救济权的自力救济程序,以及许可权利人通过国家的专门帮助行使救济权的公力救济程序。 自力救济制度是人类幼年时期盛行的制度,一俟国家权力足够发达,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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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货的顺利流通为整个社会经济所依存,因此纵使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也得采取公信原则。因此,不管是承认物权行为还是否认物权行为的学者都毫不例外的承认物权 是“任何人不得将大于自己所有的权利转让与他人”及“我发现我物即取回”的所有权绝对保护制度。但是罗马法的时效取得制度有对善意的要求,正是德国学者通过对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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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乙登记内容的信赖能否确定地取得所有权呢?登记尽管有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但在意思主义立法例下,由于意思表示与公示方法相分离,法律赋予登记正确推定的效力只是 产权买价额的保险单。如果这样,他的补偿也只是金钱上的而不是获得财产本身的权利要求。”(〔美〕彼得·哈伊:《美国法律概论》,沈宗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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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就使当事人没有必要把作为交易原因的债权合同提交登记审查。这样就阻断了国家公权力伸向个人私生活的魔爪。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登记申请 效力。但是,国家登记机关的登记有可能是错误的,所以,在登记与事实的法律状态不一致时,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因更正而涉及权利的人同意在土地登记簿中加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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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对人自身尊重的思想仍值得我们推崇。法律对权利的确认首先导源于人对其有获取的必要,法律只是将这种要求以国家权力加以承认而已。故“天赋”一词可理解 自身力量行使救济权的自力救济程序,以及许可权利人通过国家的专门帮助行使救济权的公力救济程序。 自力救济制度是人类幼年时期盛行的制度,一俟国家权力足够发达,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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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平观念,还有学者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威胁着民法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我认为这些总是集法学者的担忧不无道理。所以在德国,民法与学理虽然主张以物权行为 情况加以处理,赋予无过错方选择继续占有标的物和价金,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在双方都有过错时,以有利于物的流转和利用为原则,由其各自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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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天经地义的常识。不动产登记制度始于12世纪前后,当时德国北部城市有土地物权变动须记载于市政会所掌握的都市公簿的习惯,[3]乃未被罗马法征服的日耳曼传统,后于 不利后果,一来符合自作自受的基本公平;二来会真正激励其采取措施将权利外观明显化。否则,如果不要求第三人的善意且无过失,就会给恶意之人行恶意之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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