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条款应属无效。贷款合同 及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因本案涉案车辆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光大银行花园路支行与刘曙光在贷款合同中关于抵押的约定属于效力未定,对外不能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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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贷款人首先行使物的担保。贷款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光大银行花园路支行于2004年3月22日向刘卫华 机动车(车辆品牌为帕萨特,车牌号为京 H77936)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上的抵押权人为光大银行花园路支行。借款期限届满后,刘卫华未按约还清全部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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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贷款人首先行使物的担保。贷款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光大银行花园路支行于2003年8月19日向刘文全 所购机动车(车辆品牌为雅阁,车牌号为京FT4246)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上的抵押权人为光大银行花园路支行。借款期限届满后,刘文全未按约还清全部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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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贷款人首先行使物的担保。贷款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光大银行花园路支行于2004年4月22日向江庆丰 所购机动车(车辆品牌为松花江,车牌号为京HA8334)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上的抵押权人为光大银行花园路支行。借款期限届满后,江庆丰未按约还清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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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贷款人首先行使物的担保。贷款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光大银行花园路支行于2004年6月14日向金国梁 所购机动车(车辆品牌为长安,车牌号为京HC3716)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上的抵押权人为光大银行花园路支行。借款期限届满后,金国梁未按约还清全部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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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抵押人为案外人李荫川、保证人为中天公司;抵押人自愿以其享有合法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车辆(车辆品牌为别克,车牌号为京HD0012)作为本合同项下 担保,保证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贷款人首先行使物的担保。贷款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光大银行花园路支行于2004年6月8日向李荫川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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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号为京HC4479)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以担保借款人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期限即为本 李鸣都未按约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截止2009年1月11日其尚欠光大银行花园路支行借款本金173 088.3元及利息 51 838.12元。保证人中天公司未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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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贷款人首先行使物的担保。贷款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光大银行花园路支行于2004年4月19日向李秋兰 所购机动车(车辆品牌为捷达,车牌号为京GCB354)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上的抵押权人为光大银行花园路支行。借款期限届满后,李秋兰未按约还清全部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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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高虹、泰丰伟业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对原告光大银行花园路支行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认定 。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止。保证担保的范围与抵押担保的保证范围一致。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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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郭润东放款119 000元。并对郭润东贷款所购机动车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上的抵押权人为光大银行花园路支行。自2006年11月20日至今,郭润 的贷款合同,约定保证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贷款人首先行使物的担保的条款,违反我国《担保法》的有关强制性规定,故该条款无效,其他条款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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