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方财产损失的数额,都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 二、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追诉标准 (一)信用证诈骗罪与一般信用证欺诈行为的界限 信用证诈骗罪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故意 有身份者构成的职务犯罪定罪处罚,即以我国现行《刑法》第271条、第382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的共犯论处,还是依照无身份人的犯罪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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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方财产损失的数额,都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 二、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追诉标准 (一)信用证诈骗罪与一般信用证欺诈行为的界限 信用证诈骗罪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故意 有身份者构成的职务犯罪定罪处罚,即以我国现行《刑法》第271条、第382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的共犯论处,还是依照无身份人的犯罪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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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方财产损失的数额,都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 二、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追诉标准 (一)信用证诈骗罪与一般信用证欺诈行为的界限 信用证诈骗罪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故意 有身份者构成的职务犯罪定罪处罚,即以我国现行《刑法》第271条、第382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的共犯论处,还是依照无身份人的犯罪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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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问题上也是持限制从属形式的。从我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看,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20页。 [20]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2页。 [21]同注[9],第315页。 [22]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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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上也是持限制从属形式的。从我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看,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346页。 (34)同注⒇,第346页。 【作者介绍】冯卫国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吉林大学博士生导师;王东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文章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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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贪污罪受贿罪那样规定明确的数额,其处罚力度也明显较轻,且何为情节严重也没有十分明确的解释,缺乏可操作性,这也就是导致大多数行贿不能定罪量刑的 举报不问罪,[J] 《理论探讨》 1996年 第3期. 2 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3 徐岱, 行贿罪之立法评判《法制与社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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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身份来确定犯罪的性质,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定贪污罪,如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就定职务侵占罪,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 处罚。 所谓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如果投保人、被保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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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发现了线索,得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持有的巨额财产属于贪污所得或者属于受贿所得,进而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定罪,对没有查清而本人又不能说明来源的,则按本罪定罪处罚 因为"纯正的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由其他法律规定,而被刑法所认可,具有法律规定的双重性".[14]只有刑法确定的义务内容而无相应的法规同时予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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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上结帮成伙,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7]我们认为,法律对其概念、特征、量刑上均未作出特殊规定,且这种形式完全可以被一般共同犯罪所包容,因此并无 共同犯罪人分类的标准及其种类、从犯、胁从犯的处罚原则等等。对这些问题无疑也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不予论及。 参考资料: l、储槐植 《美国刑法》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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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行为人 。这就导致了不必要地扩大刑罚的适用范围,并且导致量刑标准变得粗糙{8}777-778。因此,第二种观点是德日刑法理论的通说,并为多数国家刑事立法所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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