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我国司法审判实践对不动产权特别是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原则上以登记为准。我国现行的立法完全采纳了登记要件主义,此种做法确实有利于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 与交易本身区别开来。因为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的方法。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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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种学说来主张其善意。 此外,登记说和受让说还存在其他明显的不足。登记说虽严格遵循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生效主义,但其将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时点 义解释的角度而言,这种看法尚有可取之处,但若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宗旨、法律解释的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此种观点难以应对善意时点判断的复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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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在德国普通法时代,因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此项理论是有必要的,但《德国民法典》对于善意取得设有明文,足以维护交易安全,就此点而言,物权 示要求与公示效力结合方式上的不同。 (二)公示的公信力问题 物权变动必需公示,坚持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无不认为公示是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但当公示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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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公示的方法,并且应该允许第三人查阅。此外,关于海域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等规则,也应该按照物权变动的规则来处理。 二、海域使用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准用益物权 不同性质的权利。因此,《物权法》应当同时承认这两种准用益物权。从比较法角度看,多数国家的立法采纳了第三种观点。 我国《物权法》也采纳了第三种观点,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331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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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公示的方法,并且应该允许第三人查阅。此外,关于海域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等规则,也应该按照物权变动的规则来处理。 二、海域使用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准用益物权 不同性质的权利。因此,《物权法》应当同时承认这两种准用益物权。从比较法角度看,多数国家的立法采纳了第三种观点。 我国《物权法》也采纳了第三种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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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舍的联系。而这些无疑都是我国建立取得制度不可忽视的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由于受苏联民事立法的影响,长期存在着认为取得时效制度是鼓励不劳而获,与社会主义美德相 变动采登记要件主义,即不动产均通过登记公示其物权变动。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鉴于此,这些国家和地区对于不动产取得时效适用范围限定于未登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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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执行人员深入地学习和研究《物权法》的规定和理论,准确把握《物权法》的立法宗旨和深刻理解物权变动的内涵。只有这样才能在执行中及时调整执行思路, 创新执行方式方法。树立为债权人服务、侧重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并兼顾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执行工作理念。继续推行公开曝光、强制审计、公开听证、执行合议制度,进一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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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履行登记义务。 (二)司法期待 由于我国《物权法》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享有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在实践中, 各国对之也重视有加。许多国家的立法或学说都认可了登记请求权这项权利。如瑞士民法第665条规定:有取得所有权理由的取得人,对所有人有请求登记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502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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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之外,不论是从事实上还是在立法上都不应该排除还存在着其他方式。比如,不动产占有交付的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确认不动产交付占有作为 。 以交付确定所有权,对于第三人是否公平呢?显然,如果房屋出卖人依据自己保有的不动产登记权利将房屋再次出卖给第三人或者抵押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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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规则”,因而民法也势必要围绕着市场交易的安全、公平和效率价值目标来构建,善意取得制度孕育而生。“善意取得”理论的 要求与公示效力结合方式上的不同。 (二)公示的公信力问题 物权变动必需公示,坚持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无不认为公示是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但当公示权利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124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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