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定,由李某某承担;二轮摩托车修理费、材料费由保险公司自定,由李某某承担。为此答辩人对受损车辆定损后,在交强险范围内了支付了摩托车的1425 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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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四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 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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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20510元;吊车、施救费5000元;定损费980元。以上共计389348.7元。该损失首先从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115000 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精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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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定损单也给了原告。我公司定损时已经了解到李影要去4S店修理,所以定损也是按照4S店价格定损,并告知原告如车辆在维修时再发现车里面有 机动车保险单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由此确立。原告作为投保人,已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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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损,到现在为止,安邦保险公司海淀支公司工作人员仍声称还在定损过程中,联络处认为,安邦公司这种无理拖延理赔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诉讼请求:1、 博的误工费证明以及黑龙江、吉林两省过路过桥费收据,北京交通费、住宿费票据。安邦公司认可联络处为促使交管部门更正认定意见开展了多方工作,但表示上述证据与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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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处已经全部履行了保险公司理赔所需的一切手续,但安邦公司却以各种理由和手段无理拖延。联络处及保险受益人多次催告理赔,但安邦公司迟迟不做定损,其海淀 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五元,由安邦财产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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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26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 负责人刘铮,总经理。 认定祖英军负全责。后将车拖到平安保险北京公司定损中心定损,平安保险北京公司以祖英军未按规定期限提交体检证明为由拒绝赔偿。现祖英军诉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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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修车,产生车辆修理费用90 393元,车辆装饰费及倒车雷达费用4300元,拖车费500元。都邦公司定损金额与冀JR2895车辆实际修复费用相差较大,都邦公司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惠锋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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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安邦公司未到现场查勘,亦未对保险车辆进行定损,汪令龙要求安邦公司定损未果,后将保险车辆送至修理公司修理,共发生修理费4200元。 另查,安邦公司出具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汪令龙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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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公司接到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报案后即进行车辆勘验,未违反保险条款的约定。李淑华未经人保徐水公司定损即擅自修理车辆,更换车辆驾驶室总成,系属扩大损失。该扩大损失 十三条的规定。三、根据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事故车辆损害后应尽量修复,而不是更换。上诉人更换了驾驶室总成,有以旧换新之嫌。保险公司赔付应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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