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村自东向西行驶至中国移动47线杆附近,与前面驾驶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和某某相撞,致和某某当场死亡。2009年10月23日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票据,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住址及被害人抢救医院与火化地点,本院依法酌定;关于电动车的损失,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该车现存价值的相关证据,无法证实电动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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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轿车沿郑上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石寨村口处,与阴书秀驾驶电动车自南向北行驶时相撞,造成阴书秀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09年12月11日 阴书秀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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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由北向南行驶至郭峰线安阳县安丰乡稻田路口时与骑电动车的刘海琴相撞,导致刘海琴及电动自行车坐车人段佳宇当场死亡,河北DK3300号拖拉机侧翻、 红光30000元、交通费1300元、鉴定费、美容费、护尸费2250元以及电动自行车车损费1850元,共计43347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部分索赔单据。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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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上街区洛宁路与中心路路口时,与被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和摩托车乘坐人和玉霞、张萌受伤。经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 )应属于轻便摩托车的范畴;另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应大于20公里的规定,被告提交的电动车的说明书显示该电动三轮车时速小于或等于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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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证据材料:1、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2009年4月16日赵刘合驾驶电动自行车将张聪敏撞伤的事实,该责任书认定赵刘合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病历8 20米处,赵刘合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金业路由南向北行使,张聪敏同方向左前行走,当双方行至该路段时,电动车前轮处与张聪敏肢体相撞,造成张聪敏受伤。案发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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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470元计8004元。被告龚建伟辩称,2008年3月24日骑电动车去超市买东西,原告骑电动车突然慢下,距离较近,被告急刹车摔倒在地,原告根本没受伤, 路行驶至南阳市卧龙路神龙大酒店门前处时,与其前方和其同方向行驶的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王建相撞,造成王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王建即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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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由西向东行驶至关中环线泾阳县黑张什字路口时与骑电动车横过公路的杨孝林相撞,后又将骑自行车的王研婷撞倒致杨孝林死亡,王研婷受伤。 共计150800元,给伤者王研婷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观察三天的补助费、误工费及自行车损失费共计2000元,后原告给死者家属及伤者的赔偿款全部兑现。原告持相关理赔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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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彦伟驾驶豫AT8505号轿车沿郑州市江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自行车批发市场对面,与原告骑电动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王彦 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彦伟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骑电动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交警部门作出王彦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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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至今被告仍不予配合。后因原告当时经济窘迫,不得不放弃继续住院手术治疗。原告电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宜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现已报废,造成经济损失3150元。 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5日11时30分,王欣然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宜阳县人民南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人民南路城桥线0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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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告焦风花驾驶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经新园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碰撞,致使原告焦风花受伤,所驾驶的雅迪牌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 ,原告骑电动车行驶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两车相撞,发生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害的交通事故。因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未作出事故认定,本院结合原被告的陈述以及现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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