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在无先例可遵循的情况下,适用习惯这种事实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都要谨慎地审查其合理性。[63] 就交易惯例而言,凯罗 页。 [4]原文见斯伯戴尔:《修订的第二遍中的合同订立与变更》,转引自孙新强:论《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立法特点,载于《民商法》人大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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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买卖合同论》于1839年被译成了英文并在英国广泛流行,其观点经常被法官引用;多马的《在其自然秩序中的民法》于1722年和1739年,普芬 源泉的观点,此等默示条款用来解决当事人在订约时遗漏的情形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在诚信原则的适用中,首先,法院要通过合同解释求诸当事人的实际意图或根据自己的正义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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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意义 德国法学巨人萨维尼于十九世纪初在其讲学中创造了物权行为的思想:以履行买卖合同或其他以所有权转移的合同为目的交付,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事实的 ,物权变动的公示,也即交付和登记,具有强大的效力。首先,它能决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是物权变动的根据之一。没有公示,物权变动不生效力。[21] 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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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认为,保证保险合同与相关的买卖合同并存于经济生活之中。虽然相关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保险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确定承保条件和保险标的的依据,但是这并不 合同向投保人追偿,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显然,最高法院系采保险法与担保法并用说。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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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惟有关涉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才有国家干预的必要。在买卖合同中,有关出卖人资格的要求,仅直接关涉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于对社会公共利益 ,转移动产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转移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它物权的制度。该制度设立之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物权变动中的交易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203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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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惟有关涉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才有国家干预的必要。在买卖合同中,有关出卖人资格的要求,仅直接关涉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于对社会公共利益 ,转移动产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转移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它物权的制度。该制度设立之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物权变动中的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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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所以从外部无法使第三人准确判定出担保物真实的权利归属状态、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担保物的实际价值,这就给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恶意串通对债权 抵押,我国《合同法》第134 条是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王卫国,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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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对抗力制度被认为是我国租赁权物权化的具体体现。 租赁契约为债权契约,和买卖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都只有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很显然,两者均为债权性质。 编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4页。 [9]李忠雄:《论买卖不破租赁与逃避债务》,载《律师通讯》第163期,1993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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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务且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之间具有密切牵连关系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有偿保管、有偿委托等等。[3]对于“未履行完毕”,在美国破产法的立法资料中,认为 ,该请求权为取回权;在原物不存在时,就其价额可以行使作为共益债权人的权利。 相比我国法和日本法,德国《破产法》上采取了更有利于破产财团的立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951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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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务且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之间具有密切牵连关系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有偿保管、有偿委托等等。[3]对于“未履行完毕”,在美国破产法的立法资料中,认为 ,该请求权为取回权;在原物不存在时,就其价额可以行使作为共益债权人的权利。 相比我国法和日本法,德国《破产法》上采取了更有利于破产财团的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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