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2月14日出生,北京市裕发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单位宿舍。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以下简称卢沟桥支行)与被告张国桓、 借款所购房屋,应认定张国桓未参与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履行,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应由贷款的担保人裕发东瑞公司向卢沟桥支行承担归还贷款本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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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2月14日出生,北京市裕发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单位宿舍。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以下简称卢沟桥支行)与被告李君瑞、 借款所购房屋,应认定李君瑞未参与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履行,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应由贷款的担保人裕发东瑞公司向卢沟桥支行承担归还贷款本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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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2月14日出生,北京市裕发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单位宿舍。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以下简称卢沟桥支行)与被告芦泉岭、 借款所购房屋,应认定芦泉岭未参与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履行,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应由贷款的担保人裕发东瑞公司向卢沟桥支行承担归还贷款本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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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2月14日出生,北京市裕发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单位宿舍。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以下简称卢沟桥支行)与被告孙长秋、 借款所购房屋,应认定孙长秋未参与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履行,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应由贷款的担保人裕发东瑞公司向卢沟桥支行承担归还贷款本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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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敬、腾鹏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定履行义务。陈有敬向房山支行借款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 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房山支行与陈有敬、腾鹏公司签订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及《个人贷款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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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式为风险代理,房山支行应向博维所支付代理费2906元,案件获得一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上述事实,有房山支行提供的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1份、借款借据 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房山支行与杨华、腾鹏公司签订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及《个人贷款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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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继林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房屋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属于主从合同关系,本案中的借款合同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存在为 ,长安支行与杨继林、金鸿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第二条贷款的偿还约定:七、无论甲方(杨继林)与售房单位(金鸿公司)因房屋购销发生何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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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茜,女,北京房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同单位。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西单支行)与被告姜 由姜颖、中鼎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建行西单支行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2、商品房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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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4日与北京市金韬律师事务所(原名称为北京市京韬律师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兴业银行朝外支行为此支付律师费70 300元。兴业银行朝外支行原名称为兴业银行北京 过错”,那么王晓林在《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上签字并向兴业银行朝外支行提供了办理贷款合同所需的单位证明、收入证明等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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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王倩,女,24岁,北京金马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单位宿舍。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宣武支行)与被告祝 负担全部诉讼费及实现债权费用。原起诉状中请求的本金金额予以变更。 原告工行宣武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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