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制。另见郝铁川《中华法系研究》,第25-26页:李悝创制的《法经》是我国第一部封建法典。商鞅受之以相秦,而制定了《秦律》。《法经》和《秦律》均出自法家之手,都是以法家学说为指导思想,都是法家化的法律,学术界对此从无疑问。 [16] 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二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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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严格地说,古代法家的主张只是一种“准法治”的思想,它属于人类社会管理方式“法治化”的初级阶段。按照商鞅等人的主张,法律的尊严虽然有了很大的 为官者,一般都喜欢“良民”和“顺民”。为民者,往往都盼望“清官”和“好官”。如果二者的愿望都可以实现,则“官民团结如一人”,则国泰民安。 凭心而论,现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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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或者根本不许修改。 战国后期,经过剧烈的社会振荡之后,社会急需求得新的法律调整。于是,秦孝公任用商鞅实施变法。商鞅对秦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在法律形式 状况相适应,法律必须实现统一。原先韩、魏、楚、赵、燕、齐六国的法律是不同的,秦统一后以法家思想为本,确立了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的法制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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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也绝不只限于“安全”与“秩序”。 3关于道家“自然法”、墨子“法天”与荀子的“类”。国内已有学者指出,所谓道家“自然法”,实由“道法自然”比附而成,是 当”,15这一赏罚论又恰与管仲“刑赏”思想一脉相承。至战国中期,商鞅在奠定法家理论体系时一再强调法律的首要作用是“立禁”、“止乱”,公开主张“禁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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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互关系可以概括如下: (一)中华法系与农本主义的经济型态 中国古代以农业立国,小农自然经济结构始终居于统治形态,而且自商鞅变法奖励耕战以后,农本主义更成为历代 ,若例该枷号,一体放免;应得杖罪仍令收赎。[20] 此类保障特殊人群的法律不仅形成早,而且历代辗转相承,具有连续性和一贯性,这在同时期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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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尼亚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也许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强行适用于该船商的法律,但是他们必须要冒逼迫该船商将自己的业务完全撤出加利福尼亚州或美国法域管辖这样的风险。 】 [1]王充:《论衡效力》,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2]梁启超: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载《饮冰室文集之七》,中华书局1989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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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是要求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受到处罚必须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4)以这一本源意义考察,中国从春秋战国时的郑人铸刑鼎,到商鞅变法,从《秦律》到《中华 ,并且一度试图将此奉为立法与司法之准则,如商鞅主张无论大夫平民,均一断于刑,其间还体现了刑法平等适用的思想;以这一本源意义考察,欧洲大陆从拿破仑刑法典创立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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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罪刑法定而制约的形式上的法律关系的要求,将起阻碍作用,乃至成为桎梏。中山研一论析牧氏关于罪刑法定主义思想时说,如果认为牧野博士完全否定并主张罪 ,律被架空的情况也不罕有。对此,沈家本为薛允升撰写的《读例存疑》序有系统的总结。他写道:商鞅改李悝之法为律,于是有律之名。自汉以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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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习惯法,并非歧视化外人。从中国古代历史看,稍有不同的是元代,非汉族的统治者制定的法律中有一些民族歧视的内容。但这种歧视恰恰主要是非汉族歧视汉族。古代中国法的 ,成功的谋士都是主张编户编民,扩大国家权力,彻底控制全社会的。管仲、商鞅是他们中的代表。在这种形势下,倡导限制国家权力,保障百姓权益,则会削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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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遑论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二是农本商末政策法制化。商鞅变法,规定:戮力本业(指农业生产),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免徭役);事(商事 学体系则另辟蹊径,各有特色。英国法学家特霍夫认为,商法学指对商事交易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总称,包括商事契约、合伙公司、代理、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仓储、商事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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