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拘束,他倡言“法律保留”、“法律优位”以及“法律对行政的拘束”,反映了其所重视的形式合理性,体现了近代德国法治主义的精髓。但拉班德并不以议会主义的立宪 》,创文社1984年版,第107-108页。至于近代以来对我国法学(包括宪法学)影响较大的日本,其自近代开始继受德国法以及接受其影响,则是众所周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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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任何的努力都将功亏一篑。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战略规划统筹规划我国的民主制度建设,使其在法治的轨道上逐步、有序、顺利地推进。要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 规划。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是依宪治国。法治的形式性要求是,政府所行使的一切权力都必须来源于宪法的授权并受宪法的制约。实现依宪治国,不仅要全面贯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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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治理想;从法律制度方面看,也有了现代法治的制度文本;从社会实践方面来看,西方的法治理念开始与传统观念发生冲撞或者融合。近年来,对清末民初的法律 中的政治色彩。 大陆法系注重成文法典,注重立法机关的成文法制定活动,注重法律之中的形式合理性,注重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推理。以法律渊源为例,成文法、制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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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法治走向的理性选择。 法治原则在建立法治国家中显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但其含义从各国来看不很确定。法治的形式和含义随各种法律 史上的一个飞跃,是人们对政府法治的要求从形式走向实质的标志。“依法行政”与“法治行政”之争,实质上是“法制”与“法治”论战的延续。退一步来讲,如果说“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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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体现的形式合理性。因此,“程序正义”理念就是在不否认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价值的同时,强调程序的优先,或者说是以程序为本位。然而另一方面,如果说法治是以 不断建立健全,从三大诉讼法到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等,都标志着法律程序已趋向完善,实现程序正义的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 其次,程序正义观念促使我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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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新型社会;[3]韦伯则从历史解释的角度揭示了法律职业群体在近代法治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及其作为加强法的形式合理性的前提性因素,加上涂尔干职业群体 教育,于1904年成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所以法政为教学内容的直隶法政学堂,标志我国第一所比较正规法学院的诞生,仅仅五年后,1909年全国法政学堂就达到47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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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法西斯专制。战后德国人转向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认识法治。 对法治的形式意义(人人遵守法律或法律的普遍性)大家没有歧义,对于实质意义即什么是良法大家虽 立地行使职权,因而司法独立成为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之一。(3)司法审查。这包括司法对行政与立法的审查。法律控制权力是法治的真谛,立法权与行政权是法律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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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时期的暴戾法律会因它所具有的形式合理性而被冠上合法性的外衣,自然也难以产生出守法的义务,即使以强力为后盾。西蒙斯指出:一个被强迫答应的 己任。为此,部门法学必须改变既有的形而上建构的概念法学、教义法学研究状态,即强调理论研究、大量输入西方甚至复活解放前旧法治的术语和法条解释技术,代之以法律现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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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和变更就一定对行政主体“不利”吗?基于法治的立场,我们可以说撤销或变更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是纠正了行政主体的错误,这无论对于行政主体、相对人或是社会 概念的分析与建构形成规则,通过极高的逻辑系统性形成超越具体问题的形式合理性。如果没有这一点,行政法学将不成其为法学,因为作为法学者和立法者,尽可能地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866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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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和变更就一定对行政主体“不利”吗?基于法治的立场,我们可以说撤销或变更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是纠正了行政主体的错误,这无论对于行政主体、相对人或是社会 概念的分析与建构形成规则,通过极高的逻辑系统性形成超越具体问题的形式合理性。如果没有这一点,行政法学将不成其为法学,因为作为法学者和立法者,尽可能地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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