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治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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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 书记员柴澧峰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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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一百条(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到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其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赔偿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本案被告人张燕飞与另一同案侵权人共同侵权致人损害,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另一同案犯的家人已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受害人已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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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年÷365元×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20天×20元),残疾补偿金27,075元(4,512.5元/年×20年×30%),共计损失86,354.12 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海平承担20%的责任正确;因被告人唐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构成八级伤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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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医鉴定意见书;5、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国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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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255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桂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 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桂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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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 。评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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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桂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 30元/天×2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30元/天×22天)、残疾赔偿金86229.36元(14371.56元/年×20年×30%)、子女抚养费1435.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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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伤后的住院情况。 9、医药费收据及交通费票据、鉴定费票据证实,刘胜利因伤害所产生的费用。 10、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栾秀珍于1953年4月7日 ,案件的侦破过程。 综合以上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栾秀珍、王国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二被告人全部供认,并有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分析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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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杨小平供述、伤情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小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误工费8 908元、护理费122.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营养费100元、残疾赔偿金8 90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 520.34元,庭审中增加请求赔偿鉴定费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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