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之为第三人,含义与合同法第52条中第三人相同)。而按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民事调解书的再审启动,不同于判决和裁定(对判决和裁定,本级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的 对于利益受损害的第三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四、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如何完善 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民事诉讼调解以其固有的灵活性及高效率,在解决民事纠纷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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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错误,对案件进行再次审判的活动①。进行再审应遵循的制度,也就是日常我们所称的 。 3、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存在的弊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发现有下列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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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创造一个平等协商的和谐环境。在进行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时,应当以开庭式调解为原则,不开庭式调解为辅,即民事调解一般要求当事人都到场进行调解,只有在特殊情况下 第180条进行修改,或删掉,增加一条对适用调解程序结案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的救济性规定。第七,对执行程序编中第207条第1款,应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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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创造一个平等协商的和谐环境。在进行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时,应当以开庭式调解为原则,不开庭式调解为辅,即民事调解一般要求当事人都到场进行调解,只有在特殊情况下 第180条进行修改,或删掉,增加一条对适用调解程序结案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的救济性规定。第七,对执行程序编中第207条第1款,应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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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对再审当事人的所有争议给出明确回答和处理,是其首要功能。这要求再审民事判决书内容全面,对当事人的争执均进行回应,不存在遗漏;判决主文明确,不存在歧义; 已存在多份判决书、调解书的情况下,应按与再审判决的时间顺序,科学地进行表述,要特别注意防止同一案件存在两份或两份以上彼此冲突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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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将案外人申请再审期间确定为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二年内,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对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 对此采用了判决确定与否这一概念。笔者认为我国同样也应当以没有确定的裁判和确定的裁判来取代目前的未生效裁判和生效裁判的说法。 【参考文献】 {1}罗森贝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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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民事再审程序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私权处分原则为内在特性的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相一致是必然趋势,以淡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色彩,跳出在制度设计和法律实践之中 依检察权启动再审,对法院所有的生效裁判包括调解书行使抗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调阅案卷、出席庭审等活动体现的是一种权力主体对民事案件客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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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也远比原审法院要顺畅得多。由上一级法院再审能最大化地满足当事人的诉讼心理要求,无论再审结果如何,当事人都比较容易接受。同时,这样还可以减轻下级法院 的终局裁判即有创制法律规则的功能,科学地对待生效裁判被置于突出的地位。而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沿袭前苏联民事诉讼的模式,将发现真实进而维护当事人权益作为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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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式中的一种。 (三)、赋予检察机关对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的抗诉权 检察机关对已生效的民事调解协议行使抗诉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进一步 对调解书不能抗诉。如果检察机关对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而引起再审程序发生,人民法院再审后以调解方式结案,则变相地剥夺了人民检察的再抗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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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终审制名存实亡。又比如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再审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因为立法规定的比较原则,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又都有司法解释权,难免会 适用的程序,根据民诉法第18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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