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其他犯罪构成时,才负刑事责任。亦即如果自动中止犯罪的人,其行为并没有实现其他犯罪,就免除处罚或者不处罚。所以,预备行为和未遂行为只有当它们表现为 完成犯罪的可罚性,但如果已实施的行为本身能单独构成其他犯罪,行为人就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在进入他人住所后放弃实施盗窃行为,仍应按刑法典第6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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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在床,其家甚贫,甲对乙说我们走吧,便独自离开了房间。乙继续完成了盗窃罪。对于本案甲不成立犯罪中止,笔者没有异议,因为甲不具备中止的有效性条件。 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他们应根据自己的行为分别承担预备罪或未遂罪的责任,而不应该与犯罪实施完毕者一起承担既遂罪的刑事责任。 五、结语 对共犯脱离的把握必须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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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在床,其家甚贫,甲对乙说我们走吧,便独自离开了房间。乙继续完成了盗窃罪。对于本案甲不成立犯罪中止,笔者没有异议,因为甲不具备中止的有效性条件。 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他们应根据自己的行为分别承担预备罪或未遂罪的责任,而不应该与犯罪实施完毕者一起承担既遂罪的刑事责任。 五、结语 对共犯脱离的把握必须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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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根据是自然犯还是法定犯来区别处理。对于单位盗窃、诈骗等自然犯罪,可以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贷款诈骗等法定犯,如果单位责任人员确实不知道其行为是违法的 引[9],高铭暄主编书,第75页。 [11]刘明祥:《试论盗窃罪犯罪构成中的主客观相统一问题》,《法学评论》1985年第2期。 [12]高铭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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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根据是自然犯还是法定犯来区别处理。对于单位盗窃、诈骗等自然犯罪,可以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对于贷款诈骗等法定犯,如果单位责任人员确实不知道其行为是违法的 。 ⑽前引⑼,高铭暄主编书,第75页。 ⑾刘明祥:《试论盗窃罪犯罪构成中的主客观相统一问题》,《法学评论》1985年第2期。 ⑿高铭暄、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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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内容虚假的公文、证件,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缺乏故意,不能追究其故意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而且由于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手制作公文、证件,故形式上是真实的,因而 枪支罪的规定,就得出林木、枪支不再是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抢劫罪的保护对象一样。至于上述两条的法定刑轻于第280条第1款,是因为第280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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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的行为定罪;但它没有揭示他们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了什么样的作用,不利于正确解决各自的刑事责任。以作用为标准的分类,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 条但书加以解决,即可以认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的确,根据我国总则犯罪预备的处罚规定,似乎也可以认为,在他人未着手实行犯罪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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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罪处罚。由此可见盗窃的数额并非构成盗窃罪的必备条件。另外,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定也不以抢劫的数额较大为标准,那么由盗窃、诈骗、抢夺罪 ?笔者以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为行为人虽然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和指挥之下实施的犯罪,但所有犯罪行为都是在行为人的意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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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或保管人施以影响来获取财物,要说犯罪行为所作用的,也应当是人,而不是物。而盗窃罪、抢夺罪中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对象即财物,因此尚可说盗窃罪、 淹死等等情形。至于被害人被抢劫后,一时想不开而自杀身亡的,则更不应令行为人承担此结果的刑事责任。⑤如果由于意外,对被害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了重伤、死亡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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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性,反而倒是证明了刑法分则犯罪成立模式的合理性。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数额较大并不是犯罪既遂的要求,而是犯罪成立的情节要求,如盗窃罪中只要着手实施了盗窃较大 的视野。我们认为,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只对那些性质严重的犯罪的预备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总则中规定处罚犯罪预备的一般原则,还是有无限扩大犯罪预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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