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及婚姻的普通效力、离婚的法律后果等;第3章父母子女共34条,主要规定了亲权制度、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及收养的 社会本位倾斜的立法模式。在这一模式中,一方面吸纳了自由、平等、民主等个人权益保护价值,贯彻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收养自愿等现代亲属法精神,另一方面突出强调了对妇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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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构成重婚罪,同时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同婚生子女。既然事实婚不是婚姻,上述制度的理论根据便显得难以琢磨?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可以将某些行为当作法律行为来实践, 从法律行为的角度去评价。这类行为有其自己的调整规范(社会、道德规范),即使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请求法律保护,法律也不应介入,除非涉及到严重侵权,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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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的反义词是强者,健全人和有能力者均为此列。专心致志保护弱者的法律秩序,即使能对强者有所抑制,但同时也必然会牺牲健全和有能力者。而给予这些人以 不妨先列出其许多主题,这就是:劳工保护法、房主与房客的法律、婚姻法、儿童(包括非婚生子)的法律地位,以及公寓的所有权法、消费者保护法等。这些主题或法律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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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的旧刑法第217条第1项规定了作为杀人罪减轻类型的杀婴罪,即母亲于生产时或生产后,杀死其非婚生子女的,处三年以上自由刑。这表明德国旧刑法关于人的 脑死亡。 ⑾[日]松宫孝明:《刑法各论讲义》(第2版)[M],成文堂2008年版,第18页。 ⑿郭自力:《死亡标准的法律与伦理问题》[J],《政法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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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的类型不断扩展,涵盖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婚生否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生父确认、同居伴侣关系、解除收养关系、撤销收养关系、确认收养关系无效、 同质化处理,又会导致判决在家事案件当事人及其共同体中将难以产生共鸣,更难以产生真正的法律效力,甚至还可能扩大纠纷、激化矛盾。{12}99。 可见,刚性的对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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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历来都是至于附属和未来的位置上考虑,没把儿童放在应有的权利主体位置上。例如:法律中的非婚生子女的称谓、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并不是诉讼代表人、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没有设立监护监督制度而使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有时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甚至于有时会被损害,所有的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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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权利,例如,监督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 债务人受债权人之奴役,完全受其控制,这样虽强调了法律对债权人利益给予保护的价值,却忽略了债务人活动的自由,法律应当在二者之间达到平衡,其平衡点就是履行期。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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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权利,例如,监督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 债务人受债权人之奴役,完全受其控制,这样虽强调了法律对债权人利益给予保护的价值,却忽略了债务人活动的自由,法律应当在二者之间达到平衡,其平衡点就是履行期。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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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这三种制度中作以选择,这样在实际操作起来方便而又简单。 3.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 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 《婚姻法》解决诸多亲属身份或财产关系时,无不有规可循,例如在收养、婚姻、监护、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等实务中,都有国家公力干预,并伴随一定的公示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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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或母方当事人几乎束手无策。 正因为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家事案件的执行度身定做适合的法律规范,所以,这类案件特殊的执行理念、执行原则、执行措施、执行程序等无法在实践 ,包括因血亲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义务;因离婚而产生的丈夫对离婚后的妻子的经济补偿义务;生父对非婚生子女的补助义务;对尚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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