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佳麟,被告鸿安船务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鸿安代理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青岛鸿安委托代理人纪贵智、被告大连欧森委托代理人杨 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鸿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青岛福临轮胎有限公司货款损失104594美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期限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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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秦雷,淄博力人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辽宁港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陈长华,经理。 委托 号提单中收货人已更改,而被告未将货物交付给已更改的收货人,被告在代理过程中有过错; 14、货物销售合同、发票各两份,用以证明两票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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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15日起,原告委托鸿安代理公司承运四票轮胎货物至智利伊基克港,货值104594美元。涉案货物共签发四套 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鸿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青岛福临轮胎有限公司货款损失104594美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期限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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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证明该业务是以被告名义委托原告的。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供了以下证据: 、电放费人民币200元,合计人民币1,240元; 三、原告上海亚轮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6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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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莹,南京市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鸿物流有限公司(原名连云港东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院前路21号中华物流大厦910层。 法定代表人 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16日,原告与新联福公司签订的“外贸代理协议书”约定,原告为新联福公司大蒜出口的代理商,负责将收到的外商汇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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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出运后,被告按案外人王可的指令向上海天悦船务有限公司和上海联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分别支付了涉案货物的运费人民币26,155元和48,310元。本院认为, 其他的证据来证明涉案货物是被告委托原告出运的。原告与被告之间是签订了“货运代理协议书”,但有关运费的支付是应该按协议书的约定在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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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被告和第三人的约定不能约束原告。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出口货物代理协议系传真原件,被告认为不符合其一贯做法,该协议不应用传真签订。本院认为, 时间内完全不必用传真签订,故对传真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供有关货物出运的证据以及货运代理费用的证据,因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世进公司的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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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并非拖欠运费不付,而是原告存在严重的代理过失,使被告委托其出运的两票货物延迟到港,而无法参加在澳大利亚举行 元和提单编号为HDMUQSAS0614026的费用2,300美元。另查明,原告已垫付涉案货运代理费用。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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婕,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云中,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旭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太路5588号。法定代表人章秀娟,该公司总经理。 前提条件方才成立。基于被告的抗辩理由自相矛盾,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货运委托书均是传真件,且没能显示传真号码和时间,被告也不予承认。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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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委托书、海运提单确认通知书。证明被告将涉案货物出口事宜向案外人泛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泛成公司”)订舱的事实。原告认为该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 转传给了原告,该传真载明:“对于南方进出口有限公司经由上海市上海亚冠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出口货物,由于贵司货品严重瑕疵,我司持续和客户协调处理……,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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