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童冰颖与魏小明离婚纠纷一案,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9)彭法 原告,其赔偿损失不能成立;3、被告与孩子的感情深厚,应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只需原告每月支付300元;4、共同财产三、七分与法律相悖,应平均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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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受到伤害,现我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元,共同债务我偿还。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于2001年经他人 在打工期间因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引起原告不满,俩人产生矛盾,后双方各自异地打工互不往来,相互不尽夫妻义务。2006年12月原告打工回家,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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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但父母离婚后必然引发的事实是,父母双方已不能同时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对子女监护权的行使及其他权利义务和抚养义务的履行方式上会有所变化, 中,无论未成年人是以什么样的身份出现,亲眼见到坐在原被告席上的父母,对于孩子来说都是一种伤害。而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未成年人可以作为当事人、证人、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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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婚生子陈科宇现在一直跟随被告生活至今,双方离婚时孩子仍然由被告继续抚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原告刘付香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为3851.6元×20%×16年 所有。四、双方共同财产:以原告个人的名义购买的“金丰利”两全保险25份,共计25000元及其孳息归原告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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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童冰颖与上诉人魏小明离婚纠纷一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9)彭法民初字 殴打原告,其赔偿损失不能成立;3、被告与孩子的感情深厚,应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只需原告每月支付300元;4、共同财产三、七分与法律相悖,应平均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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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吴卫红,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中会与上诉人刘小卷离婚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武民初字第854号民事 卷辩称,二人婚后没有共同建房,不应给付陈中会小麦2000斤,玉米2000斤,陈中会不愿抚养孩子,4个孩子由自己抚养,等孩子长大后可随其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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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均属原、被告及儿子三人共同所有,各占1/3,考虑到被告抚养儿子所需及其利用预留宅基地建造房屋的可能性较小,离婚后房屋中原属原告的份额归被告所有 认定的事实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谭建称其有技术特长以及自己有能力抚养孩子的上诉理由所依据的事实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审依照认定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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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款。程小霜当时因经营失败,欠下10多万元的债务无力清还,且还要独力抚养儿子,若非借款根本就没有经济能力购房。因此,程小霜借款5万元供楼,完全 ,可将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抵偿给关远炎。抵偿后,双方所分得的财产差额并不大,程小霜不必再补偿房款予关远炎。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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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从事汽车教练工作,经常在外,每月收入1000多元,被告第一次离婚后前妻所生之子的抚养权已归被告抚养,要照顾两个儿子比较困难。婚生儿子陈熙文只有7 路24号504房屋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耀华路24号之10的单车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没有证据提供,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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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双方性格迥异难以生活,感情确已破裂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陈明兴。同年5月18日,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元有证据证明,是为办理小孩证件所支付的费用,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鉴于女方离婚后无房居住,男方应酌情给予女方4800元(每月200元)的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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