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权,第三方可以向借款人进行任何方式的合法追偿,且诉讼地点设定为第三方所在地。”安小停于2008年6月23日向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借款102.9万元, 。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出具声明称,安小停与该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合肥中建公司是保证人并已履行了保证义务,已为安小停垫款,该行同意合肥中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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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冯麦生,男,1963年5月25日生,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民权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民权支行)与被告刘集省、刘集海、冯麦 4、2010年7月21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分别向原告贷款20000元,已划入被告方指定个人结算账户,并约定年利率为15.3%,期限为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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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冲抵借款本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小额贷款公司向他人融资效力如何认定?《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开展以下方式 的范围、利息冲抵顺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等。 6.小额贷款公司以外的其他人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收取担保物管理费或咨询费、调查费等类似性质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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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昌泰兴建筑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混淆了个人借款与职务借款、工程借款区别。该笔借款的借据不符合职务行为的形式要件,职务行为必须是以单位 抵扣。本院认为,从上诉人许昌泰兴第五分公司与许昌同翔劳务公司所签的合同和补充合同可以确认,双方系河南师范大学住宅楼项目的劳务承包关系。从许昌同翔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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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客观性的证据特征,本院采纳各被告的质证意见。依据有效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河南六建前身为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并未在其公司财务入账报销。因此,在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关晓堂的借款行为系职务行为时,本院倾向认为该借款行为系关晓堂的个人行为。该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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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供销公司合并重整,最高额保证应不超过4000万元,所以原告诉请本金和利息已经超过了最高额保证4000万元,其超过部分不应认可。且第一笔500万元借款已 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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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某、文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34 935.83元及至偿还之日止的利息(该利息按 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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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代表人刘道奎,项目经理。上诉人湖南常德路桥建设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永县人民法院(2010)江永法民初字第259号民判决 项目。故,上诉人湖南常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上诉提出“皮阳国向被上诉人彭文华等2人借款是其个人行为,与项目经理部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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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祁阳支行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人民币借款合同,证明被告山水公司与原告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山水公司向原告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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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证明本公司反担保,该承诺书仅有刘岳泉签名,未加盖公司公章,系刘岳泉个人行为;本公司对证据5的判决不服,已上诉至省高院,正在等待高院判决。 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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