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认识到死亡结果,就成立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致死罪;倘若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没有预见可能性,就只能认定为普通故意伤害罪。但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不 A当作B杀害时,是典型的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因为A与B都是故意杀人罪中的人,就此而言没有任何区别。但是,抢险物资与军用物资毕竟不是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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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以及1948年《英国国籍法》第3条之规定,英国公民在联合王国境外实施的谋杀罪和故意杀人罪可以在英格兰或北爱尔兰进行审判,如同发生在审判地一样。发生在英国 的占绝大多数人,因为赞同者认为,如同其它犯罪一样,谋杀罪的严重程度以及谋杀者的危险性程度也是形态各异,应当区别对待。然而,这种观点尚未得到政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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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所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中,确实具备故意杀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因此,这样定罪并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二、关于强奸罪的理解与适用 根据新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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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同单纯的承诺杀人有本质的区别。前文已论述,在一定的条件,人享有死亡的权利和意志的自由。在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对立统一的辨正关系当中,刑法应当在兼顾社会 死亡,若不能证明自己确属过失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5)公证人员作伪证的,以伪证罪论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从重处罚。 (6)公证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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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目标下,才将两者均纳入可罚类型。但即便如此,两者的区别仍然醒目。正如《德国刑法典》第13条的规定,提出以等价性才成立不作为犯,但在此同时, 如果他人对自杀者予以了施救,即使存在夫妻关系,也不会对另一方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与防果可能性相比,夫妻关系或其他人群关系仅仅是判断不作为成立的一个补充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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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伤害乙的行为并导致乙死亡,在此所要讨论的是符合故意伤害罪这一基本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有,就可以将死亡结果归之 危险关联论!难怪前述大塚仁说客观归责论与相当因果关系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 总之,无论是客观归责理论还是其批判的传统因果关系学说,都是以检验事实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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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死亡时又触及到伤害罪和杀人罪,这种情况是杀人行为与抢劫行为已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属于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三、关于 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以达到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目的的一种犯罪,它与普通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它是先谋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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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人身权利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应注重: 而认定行为人无罪,而应对其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再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出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被告人就负有防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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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或者情节恶劣或情节特别恶劣而被加重处罚的犯罪形态。[1]它与结果加重犯的主要区别在于:情节加重犯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是综合指标;结果加重犯中 罪论处;如果致人重伤、死亡,则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在这里,致人重伤、死亡虽然不是成立非法拘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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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条规定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2)仅具客观、主观要件的模型。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3)仅具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主体 将此罪的分则构成与彼罪的分则构成进行比较,我们可以清晰地将此罪与彼罪区分开来。最后,完整犯罪构成模型可以将犯罪这类现象与非犯罪现象区别开来。一定的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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