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1991年底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2月15日在邵阳市原东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6月8日生育一女儿,取名罗**(现已成年,但仍需在校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第二项尚未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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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于2002年农历7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婚前原、被告双方认识时间较短,没有建立起稳定的婚姻基础,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差异 问题,因原、被告在抱养张竟月时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其收养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故对张竟月的抚养问题本院不予处理;对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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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一只眼睛失明,并患有多种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曾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 自1985年起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双方系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亦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已有多年,双方均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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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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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3年1月3日双方自愿到麻阳苗族自治县文昌阁乡人民政府民政办登记结婚。1983年4月8日原、被告生育长女黄某,1986年9月7日 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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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夫妻关系日趋恶化,难以在一起共同生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蒋欣妙由原告抚养,由 ,2006年补办登记结婚手续,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虽因性格等原因发生过争吵,但只要双方相互体谅,加强感情交流,是能够和好的,且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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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在津市市新洲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6年5月28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鲁毅。原、被告婚前缺乏相互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加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 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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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再也没有和好的可能,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 年12月,原告魏华维通过报上征婚启示认识被告,双方认识不到一个月于2011年1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系再婚。结婚后,原告带着自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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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让他为家庭、小孩操过心,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85年相识恋爱,于1986年1月20日登记结婚,于1988年11月7日共同生育一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相识恋爱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结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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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处置。 情况3 一方买房 一方装修 【案例】2008年3月,男孩小谷和小李登记结婚。婚后,小谷的父母出资在太原市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商品房。产权归 。装修是对房屋的添附,不能作为房屋的份额进行分割。也就是说,离婚时,小谷应返还对方这项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法律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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