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原、被告双方签订《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原审被告杜要杰在原审原告翟庄信用社贷款100000元,由原审被告小胖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并提供 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审被告小胖公司在《小额担保贷款合同》中作为担保人签字并用自己的财产作抵押,该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同一债权既有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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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原、被告双方签订《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原审被告杜少良在原审原告翟庄信用社贷款100000元,由原审被告小胖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并提供 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审被告小胖公司在《小额担保贷款合同》中作为担保人签字并用自己的财产作抵押,该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同一债权既有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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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原、被告双方签订《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原审被告党金峰在原审原告翟庄信用社贷款100000元,由原审被告小胖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并提供 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审被告小胖公司在《小额担保贷款合同》中作为担保人签字并用自己的财产作抵押,该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同一债权既有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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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经合议庭评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审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被告李华 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太行路信用社答辩称,贾江华是本案的担保人,有其本人在借款合同等手续上的签字,该借款事实清楚,原审判决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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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向原告贷款5万元,过期不还,应依法偿还贷款及利息,并支付约定的过期利息,三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刘红霞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原告的证据关于借款 证据相印证,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也没有申请有关部门鉴定,本院无法确认借款借据及相关担保合同上程云彩的名字、手印和手章系本人所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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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款在长桥信用社贷款10000元,期限三个月,月利率5.58‰。被告张金给原告出具借款合同及借据一份,担保人龚建岭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书上签名 (2007)242号”批复:“原郏县长桥农村信用合作社变更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桥信用社,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张金与原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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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款在长桥信用社贷款10000元,期限三个月,月利率5.58‰。被告司战营给原告出具借款合同及借据一份,担保人龚建岭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书上签名 (2007)242号”批复:“原郏县长桥农村信用合作社变更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桥信用社,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司战营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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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款在长桥信用社贷款10000元,期限三个月,月利率5.58‰。被告李凤彩给原告出具借款合同及借据一份,担保人龚建岭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书上签名 (2007)242号”批复:“原郏县长桥农村信用合作社变更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桥信用社,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李凤彩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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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被告赵XX辩称没有为被告李XX的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该笔贷款《保证合同》上赵XX的签名及按印不是其本人所签、所按, :一、被告李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旗屯信用社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07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0.23‰计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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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信用社申请贷款100000元,并以王芳的名义与永城市城关信用社签订了担保合同书,担保合同书上担保人签章处写有“王芬”字样,永城农联社在该担保合同上 另查明,原“永城市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07年变更为“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系永城农联社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本案实质是因任品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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