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讨论。 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 魏振瀛教授主张民法典在设立物权编、债权编的基础上建立民事责任体系,首先是在总则里面对民事责任的主要 但是不能把法人人格权都认为是法人财产权。 物权行为之辨析 葛云松副教授认为,物权行为理论的核心问题就是,物权变动的发生必须要求在处分人和相对人之间有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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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很多财产权利,如继承权、知识产权等也包括了人身权的内容,设立财产权总则在立法技术上有很大难度,即使考虑到财产权总则的另一目的在于沟通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汽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诉讼性的物权变动,有学者认为,法院判决生效时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也有学者认为,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时才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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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来设定动产让与担保;另一方面方面则在占有这一部分当中不设间接占有的规定,也就是说,不使间接占有人可以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理由就是允许间接占有人 ,创设了“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区分原则”,是比较法上有创意的规范模式。 综合了上述许多两岸许多专家学者的观点之后,不禁发现,中国大陆对于物权法的立法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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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完成,但不得据此认为法律禁止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订立买卖合同。 其次,从该法的立法目的来看,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产权不清、权属有争议的 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而非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物权法》并没有规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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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物权是否转移,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应当审查是否具有物权变动的原因,即物权变动所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构成;其次,若当事人之间具有引起物权变动 ,按照习俗标准认为父亲必须为成年子女提供婚床,是有悖于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之立法精神的。可喜的是,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表明亲情开始重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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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同一人之事实。1自物权关系变动的角度看,物权的混同会产生被混同的一物权消灭的结果。因此,物权的混同作为物权消灭的一种事由在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及 经营权即使为所有人所取得,也不消灭;否则,第三人的抵押权将因标的的消灭而消灭。 3.草案对物权混同应采取的立法模式 我国法不存在像德国法那样的对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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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该款的立法目的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因属集体所有,宅基地权利人原则上仅具有使用权。但享有宅基地 拥有权利而及于从物院墙。 2、和解协议对不动产的处分不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通常来讲,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具备合同生效要件即具备合同效力。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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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属于合理,但是如果一步要求其对登记材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责,未免过于严苛。立法上可以要求登记申人必须诚实,也就是说,他们应当对登记材料 。 第二,对登记机关注意义务应当界定在个合理的水平,以公告程序作为登记机构谨慎义务的边界。为了保证物权变动的正确性,国家必须加以实质审查,然而对绝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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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私法制度都更具有绝对性,几乎可以称之为绝对权。近代以来,罗马法中的所有权绝对主义为民法法系国家的立法与学说所承传,所有权绝对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成为民法三大原则 稿中的时效取得制度却均不以善意为要件。同样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却对善恶意作出不同的规定。笔者认为,添附制度也不应否认恶意添附者对所有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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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桂馨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采用了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原则。该判决书认为:“……本案一审起诉前全威公司办理了 物权法》实施以前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适用了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也启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深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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