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此可谓现代合同解释制度在罗马法上的萌芽。应注意的是,“在罗马法中,那些不采用任何形式即可构成契约的债因总是表现为例外”,因此真正意义上的 的价值判断,从而使得公权力通过司法权对私法自治权予以介入成为可能,这种介入与私法自治精神并不一致。因此,在补充解释时如何限制价值判断的滥用,可说甚为重要。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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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生活中普通的意思表示,而是追求私法效果的意欲意思,即法效意思。之后,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三卷将法律行为理论进一步精致化,对海瑟 都经过艰苦的斗争或者思考,才成为今天这个样子的。”[53]浪漫主义的“理解”与“意义”与德国的精神科学文化观念上,浪漫主义者继承了黑格尔关于诗歌/散文的区分,认为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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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于是,必须作一定的制度安排以解决遗失物法律关系。罗马法最早规定了遗失物拾得所有权归属及其相关问题。依据罗马法,无论经过多长时间,拾得人对拾得物 所拾得之原物,以他物代替或变价作赔,均不得允许,此即罗马法所谓不取得所有权主义。①而现代西方国家一般都规定了拾得人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报酬请求权,并且采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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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无形财产。这就是说,知识产品及其权利形态,是无法进入到罗马法以来所建构的物与物权的体系之中。换言之,知识产品是独立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的另类客体 权利来说,即是”保护“与”限制“两者不能偏废。笔者曾将平衡原则概括为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精神。〔36〕这种平衡包括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创造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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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过程延续整个19世纪,将欧洲的罗马法复兴推向第三次高潮。[2]萨维尼作为历史法学的始祖,于1814年发表《论立法及法律学的现代使命》,反对蒂鲍特关于依 是否承认物权行为》,《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孙宪忠:《物权行为谈源及其意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王利明:《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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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是潘德克顿法学。理性法学(Vernunftsrecht)的产生,是当时著名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继受罗马法三大事件的结果。这三大事件的英文字母都是以R(Renaissance,ReformofReligions,RediscoveryandExplanationofRomaLaw)开头的,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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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则和制度建立以及其内部相互和谐一致等途径来贯彻和实现。当然,将法学作为学问的命题,并不等同于法学是否能够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科学”的问题, 进行着的《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撰中,“私法”仅仅是在“法律史学卷”中作为介绍罗马法时出现[15],而正在编写的“民商法学卷”的辞条中,没有列入该辞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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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问题之一。明确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物权法具体内容与制度的设计及其解释、适用和学习与把握,均具有重要意义。需要说明的是,在学理上,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所谓的 :关于“一物”的认识,有“客观一物论”与“观念一物论”两种观点。恪守罗马法原有精神的“客观一物论”者认为,物权的客体应限于特定的、独立的一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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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的理解是极其广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罗马法调控范围及于如此广泛的物。罗马法中的无形物的意义只有“无形物不能被占有”,“无形物既不能 通过交易的方式予以流通为民法财产权与人身权客体的根本区别标准。因为今日“人格利益从精神价值向财产价值扩充”,[52],凭借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来区分财产权与人身权,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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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同时体现着现代治理术的主权-纪律-管理的三角。[19] 人的一生将从此在国家中度过。出生、婚姻和死亡不再是罗马法上的自然事件,而是必须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只能通过他人的代理进行法律上有意义的活动。 所有基于年龄和精神状态的考虑,都出自这样一个理由:行为能力的有无和强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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