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证据证明,该答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豫STlA79号出租车驾驶员徐大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豫S16523号依维柯驾驶员高阳 日工资220元、余婷婷日工资200元证据不足的理由。经查,仅有单位证明,未提工资表等相关证据,且根据当地收入水平也过高。按在岗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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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肇事车辆豫STF075号尊隆牌机动三轮驾驶员逃逸,经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车辆驾驶员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莹莹为重伤, 、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乡黄龙寺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已超过举证期限,且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缺乏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不能作定案依据,其提供的其他几份证据亦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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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15日一直在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万盛客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冯如燎与杨暑英生育一女冯倩(1995年11月2日出生) 龙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应与鲜思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车辆在大地保险公司南川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大地保险公司在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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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明友兴,男,汉族,1981年6月25日生,驾驶员,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高谷镇共和村2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明建华 撤销2008年11月12日原告之父与被告明建华签订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二、事故车辆挂靠单位庆通公司、车辆所有权人明建华、明友兴连带赔偿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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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罗雄飞雇用的驾驶员商祝平与原告史思昌、刘昌芝之子史林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史林重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商 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60元(收款单位: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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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化费修理费87000元。据此,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损失车辆修理费87000元、路桥至江苏省徐州市往返通行费3212元、汽油费1690元、 、液压缸伸出长度及主副臂两侧间隙不一致。同月29日,原告及驾驶员两人驾驶车辆前往江苏省徐州市该车辆产地维修,经海虹有限公司维修后,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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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公司,故渝B98720号轿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应由同兴公司承担。由于驾驶员张晖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并无重大过失,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不知名男子死亡所造成 ,而同兴公司已支付给医疗单位,故太平洋保险不应再支付此笔款项。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赔偿项目,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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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朝鞭刮倒,造成原告全身多处受伤的交通事故。冷水滩区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的驾驶员安全思想不牢,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事故的全部责任。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法医学鉴定书是交警部门委托,由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依法鉴定而得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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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属实,但车主不是吴训合,罗克平也不是吴训合的驾驶员,车主是付××。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房中朝系酒后驾驶,且未带安全头盔,故二原告应承担40%的 1、2、3、4、5、6、7、8、9、10、11均系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出具,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且被告没有相反证据推翻,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质证,结合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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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5日,原告代苏辉的所在单位资兴市公路管理局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了误工费损失共计4000元。另查明,此次 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为:第三者责任限额50000元,驾驶员承保1座,每座限额30000元,乘客承保4座,每座限额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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